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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不全额兑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1日 08:41 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居民个人在“问题金融机构”中的委托理财、信托产品和国债回购等资金,在今后的金融机构处置中,按照“依法清偿、适当收购”的原则,国家将不再全额赔付。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并发布了《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根据《收购意见》,对停业整顿、托管经营和被撤销金融机构中的个人债权,除个人储蓄存款和客户证券交易结
算资金国家进行全额收购外,对其它个人债权本金,如委托理财、国债回购和信托产品及金融机构自行发行的债券等,国家仅对本金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全额收购,超过10万元的,超过部分九折收购。

  国家充分尊重投资者的自主选择权,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有关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对债权的收购。对于选择接受收购的投资者,如果将来金融机构最终清偿率超过90%,超出的部分还将全额退还投资人,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投资者也可以选择不接受收购,而直接参与金融机构清算财产的分配。对于选择直接参与金融机构清算财产分配的投资者,需与国家有关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签订协议,如果将来金融机构的最终清偿率低于90%,有关部门或机构不再对投资者进行差额补偿。

  作者::刘振冬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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