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 (记者杨雪婷)不久前,行人违规被机动车撞死获赔15万元的案件,引发了媒体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确定机动车致人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激烈讨论。近日,市二中院任卫利、周瑞生两位法官从法学的角度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两位法官说: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目的是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而不是搞人车大战。在道路交通中,人与人是平等的,不存在法律对某一个群体公平或对另一个群体
不公平的问题。之所以对机动车一方课以严格的责任,系与其作为道路交通参与者所负的严格注意义务相辅相成的。
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履行注意义务,目的是保护自己免受伤害,不是本来意义上的法定义务。而机动车驾驶人履行此项义务,目的是保护他人免受伤害,是本来意义上的法定义务。这就是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负担的法律依据。另外,两位法官还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坚持了公平与正义的价值取向,不会助长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违法行为。在现实生活中,虽然存在违法通行的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碰瓷”或自杀等现象,机动车一方证明系故意所为有一定困难,但这些现象毕竟只占极小比例,法律有时确实无法兼顾少数的、特殊的情况,仅靠一部《道路交通安全法》很难杜绝,但法律是要维护整体的、大部分的社会利益。J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