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定价制度改革:只是开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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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7日 11:16 证券时报 | ||||||||||
    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法》、《公司法》修正案草案。据报道,修订后的《证券法》、《公司法》删去了关于股票溢价发行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的规定。现行《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公司债券上市申请。”修正案修改为“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
    几乎是同时,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的程序、定价机制及发行方式等作出了新的规范,并公开征求意见。     这两个消息都有着同样的意味,就是新股发行价格在走向市场化,新股发行将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此次证券法的修改无疑为今后发行机制改革的具体实施扫清了障碍,这是我国新股发行法律制度的进步。     最近一段时间,新股发行首日就跌破发行价愈演愈烈。今年发行的90多只新股中,1/3的股票跌破了发行价。济南钢铁(资讯 行情 论坛)(600022)、苏泊尔(资讯 行情 论坛)(002032)、美欣达(资讯 行情 论坛)(002034)、宜华木业(资讯 行情 论坛)(600978)都是在新股发行第一天就跌破发行价的。“新股不败”的神话被打破,引起人们对现行股市融资和再融资制度弊端的思考。最直接的后果则是,很多股民认为参与配售新股已经成为当前最危险的投资方式,于是纷纷跑营业部取消了自动配售的协议。股民对市场信心的几近丧失。     现行的股票发行制度,是由证券监管机构审批股票发行价格。这不能反映股票市场价格的真实走向,还会不适当地加大证券监管机构对股票价格趋势承担的责任。发行市场化意味着只要符合上市条件,是否溢价以及溢价多少,是上市公司和市场的事,不需要行政规定发行市盈率,融资规模也是上市公司和市场的事,也不需要看管理层的眼色。而监管层所要做的,就是扮演好一个纯粹的“监管”角色。     但是,发行完全市场化目前看来是不可能完全做到的。专家认为,发行市场化的最大障碍在于股权分置,如果真的实行发行市场化,那么,任何一家新发行的股票都可以自行选择全流通或者可流通的比例———这无疑要求对非流通股进入流通作出先行安排。这就是说,股票发行法律制度的进步和完善,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我们不能拖,但也急不得。     王连洲的说法很有道理:此次证券法的修改,虽然对股民的影响不会很大,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助于恢复股民的信心。证券法此次修改只是一个开始,大量的工作还在继续,真正要达到市场化定价还有很遥远的路途,但毕竟有了一个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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