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不良资产中不实资产的形成与处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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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6日 01:43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国有不良资产中存在一类特殊的资产———不实资产。不实资产是指企业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形成账面虚盈实亏、会计信息失真的资产。根据《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产[2001]163号)的规定不实资产是指上海市国有企业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存货等实物资产,及不能收回的债权、股权、其他权益资产及虚盈实亏的账面资产。
国有企业的不实资产形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缺乏强有力的制约机制。 《公司法》的颁布使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法制化,但是由于在企业内部没有建立起相应的制约机制,长期以来国有企业经营者负盈不负亏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国有企业较单一的全民所有制产权结构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治理结构和经营机制,国有企业管理上没有完全从计划经济时期重视实物管理转变为价值管理为主,造成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内部管理混乱,企业约束机制不健全,对外长期投资行为不规范,投资失败项目履见不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由此形成了大量的不良资产以及不实资产,以各种方式沉淀下来。 (2)缺乏强有力的财会监督。由于产权结构单一导致治理结构和经营机制不能与现代企业管理相适应,造成有些国有企业负责人法制观念淡薄,未贯彻执行国家财务制度规定,任意调节企业利润,形成企业成本计算不实,虚盈实亏,其结果表现为企业资产质量低下,缺乏市场竞争能力。财会部门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存在一定的难度,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削弱了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财务报表中充斥各种虚假数字,其中就包括很大虚账不实资产。现行会计制度上存在缺陷。许多国有企业经营者利用现行会计制度上存在的缺陷,人为制造了许多虚账不实资产。依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存货可选择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存货计价方法可选择余地过大,结算方法的任意更换,人为操纵企业利润,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 (3)处置不实资产会减轻国有企业的历史包袱。不实资产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长期以来,已形成一定的账面值。然而,这一账面值与其当前的市场价值存有较大差距,已不能真实反映出国有企业资产的真实性,严重影响了国有企业经营者和国资部门监管者对其真实与完整的评价与管理。核销不实资产可以保证国有企业资产的真实与完整,有利于国资部门进行监管。据初步统计,2002年上海市授权经营公司的账面平均资产负债率58.5%,有11家集团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债务总额近4000亿元。个别集团剔除不实不良资产后将资不抵债。另外,一些集团的担保关系相当复杂,有的担保数已经接近甚至超过净资产额,潜在风险很大。如果以资产负债率40%至50%为合理水平,需要减轻债务500亿元左右。核销不良资产中占有相当比例的不实资产,很大程度上会减轻国有企业的历史包袱。 加快处置不实资产具有以下必要性: (1)为国有企业的改制改革创造必要的条件。由于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存在的种种弊端,不实资产得以产生与积累,逐步形成了企业负重经营和负重竞争的局面,阻碍了国有企业的转制、重组、资本运营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建立,成为国有企业发展的重要障碍。加快处置不实资产,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形势的发展,国有企业将面临着新一轮的结构性调整,引进外资和民间资本以推动国有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已成为国企改革的趋势,但由于不实产的存在不能给企业带来任何实质性的产出和收益,在国有企业改制改革过程中,如何对其进行核算、折股,已成为影响吸引外来资本参与国企改制改革的重要因素。 (2)有利于国资部门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开展监督和有效激励。不同企业不实资产的存量和形态各异,因此同样的净资产收益率可能代表着不同的经营管理水平。如果不把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不实资产从财务报表中剔除,就不能真实地反映国有企业经营者真实的工作业绩,国资部门也就无法对其进行考核,更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监督和建立激励机制。因此,一方面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制度上减少和避免不实资产的产生,另一方面,通过在改制过程中的一次性核销不实资产,可以分清历史责任,划定考核时限,使得企业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企业体制和真实的财务制度。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7月26日 第十六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