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快启动煤炭税制改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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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 02:44 第一财经日报 | |||||||||
周平川 王久瑾/文 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国家的能源安全以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但是,以产煤大省山西的情况为例,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面临诸多困难,主要表现是资源浪费巨大、环境破坏严重、安全形势严峻、资源枯竭和转产困难等。这些问题,根源在于体制的制约和政策的缺失,其中,财税政策机制缺失是一个重要原因。
现行财税政策之弊 现行财税政策对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资源税税制滞后。煤炭资源税功能不健全:一是煤炭资源税征收幅度小、税额低,且执行中没有差别,不能有效调节收入和保护资源;二是缺乏补偿功能,不能体现煤炭开采社会成本内在化和建立补偿机制的要求;三是财政收入功能弱化,不利于煤炭资源优势转化为财政优势。税额调整缺乏灵活机制:由于税权高度集中且缺乏灵活机制,导致税额长期不变,不能适时调整。1994~2004年10年间山西煤炭平均价格上升了150元/吨左右,而税额却没有适时调整。 2.增值税税制不合理。目前,煤炭行业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税率为13%,不予抵扣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而煤炭外购资产中原材料所占比重小,固定资产所占比重大,因而可抵扣的购进额仅占产品销售收入的20%左右,远远低于一般工业产品70%左右的比重,致使煤炭企业增值税税负比较高。煤炭属于基础产业,现行增值税政策不但体现不出国家发展基础产业的政策导向,反而使煤炭企业的税负高于其他行业,起着逆向调节作用,抑制了国有大型煤矿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积极性,难以在煤炭产业集团化、技术创新和安全生产上发挥鼓励和引导作用。 3.所得税税制不完善。现行所得税政策中涉及煤炭工业技术创新、延伸产业链、提高环境治理和保护水平的促进作用不足,对煤炭资源衰竭区转型缺乏政策支持。 煤炭资源税应提到20元/吨 完善财税政策的目标应该是:保护与补偿融为一体,发挥事前保护、事后补偿的作用;现实问题与历史问题分途径解决。原则应是:有增有减、有奖有罚、取予合理、分步实施。 改革完善煤炭资源税,充分发挥税收在煤炭开采中的保护和补偿作用。煤炭资源税的改革:一是扩展功能,赋予资源税环境补偿的功能;二是提高税额,加大调节力度;三是实行差别税额,强化保护资源的功能;四是要适度下放税权,增加调节的灵敏度。 改革完善煤炭资源税应分两步进行: 第一步:在现行税制框架下调整煤炭资源税。一是在延续能源基金的情况下,进一步调整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如山西省最高适用税额应调整到高限5元/吨。原国有统配矿保持3.2元/吨不变,地方煤矿在3.2元~5元/吨之间确定税额。二是在现行税法规定的幅度内,把核定煤矿具体税额的权限下放到省级人民政府。 第二步:鉴于税收立法周期长,建议把资源税改革纳入这一轮税制改革的议程,尽快启动煤炭资源税税制改革,争取用3~5年的时间,完成能源基金向资源税的过渡,为煤炭资源保护和社会成本补偿建立一个规范长远的税收机制。一是提高适用税额。根据调查测算,平均税额从现在的3.2元/吨提高到20元/吨为宜。二是实行差别税额并拉大税额幅度。为保证足够的调节力度,需要把现行煤炭资源税0.3元/吨~5元/吨的税额幅度拉大,以山西省的情况,宜定为0.3元~58元。三是改革税权。为便于灵活调节,宜适当下放税权,建议将税额调整权和适用税额确定权下放到省级人民政府。(本文摘自《税务研究》总第245期,有删节。文章由本报实习记者孙晓丹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