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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出租车业调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6日 20:07 经济视点报

  ●2002年岁末,历时半年,有"中国第一揭黑记者"之称的王克勤揭开北京出租车业垄断内幕

  ●2003年年初,北京市有关出租车业改革方案出台。然而,一些根本问题并未得到解决

  ●2005年,《经济视点报》记者以郑州为观察点,再次审读并考问中国出租车业管理体制

  □经济视点报主笔 李万卿

  第一部分

  生存样本解读

  出租车业关乎市民出行,更关乎一个群体、一个行业乃至一个城市的生存状态和管理能力。

  尽管出租车业的改革近年已有很大进展,但一些体制弊端却盘根错节,不但未见消微,反而愈见丛生。

  七旬老人的十大疑问

  王铁城今年70岁,退休前供职于河南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他对郑州市出租车经营内幕的调查始于1999年,原因是他的儿子王维东也买了辆出租车,并遇到了一些纠缠不清的问题。

  王铁城老人说,1999年,他儿子下岗后,没什么事可做,就想跑出租车,到郑州大众出租车公司一打听,买一辆夏利出租车的各项费用就需要17万元。"17万元也得买,我不能看着孩子没活儿干。我和儿子东拼西凑借了十几家,总算凑够数。"

  车开回来了,儿子开始上路营运,但每天跑十几个小时,除了缴给公司的钱和油钱,根本挣不了多少。王铁城不解,一天拉200多元"毛钱",为什么会赚不到钱呢?他决定进行暗中调查。整整两年,他的调查几乎没有什么进展,只是感觉司机不该缴那么多钱,但搞不清原因。他意识到:出租车行业的"水"太深了。

  2001年,儿子跑了两年出租车后,由于超负荷工作加上长期"固定"在驾驶室里,患上了腰椎间盘突出。如果继续开车,病情只能会越来越严重。看来,车是开不成了,只有转让。

  决定转让车辆后,儿子就到所"挂靠"的郑州大众出租车公司询问有关事项。这一问,让他大吃一惊。公司的人告诉他,如果中途卖车,就算违约,至少要向公司缴1万元的违约金。

  儿子把遇到的情况说给了父亲王铁城。王铁城这才意识到,可能是合同有问题。他要来儿子和公司签订的合同。合同是格式合同,开始怎么也看不懂。儿子告诉父亲,他从签订合同时,就没看过,公司让签字就签字,让按指印就按指印。

  王铁城经过对儿子的合同的仔细研究,再与其他合同比较,怀疑大众公司多收了儿子好几万元。儿子就和其他司机找公司负责人算账,最后,公司负责人还给司机们写了一份费用清单,并陆续给部分司机退还了一些多收的费用。后来,由于有关部门的插手,大众公司停止退款,此后,数十名司机联名把大众公司告上了法庭。

  2002年,《中国经济时报》高级记者王克勤揭露北京出租车垄断黑幕的长篇新闻调查发表。读过王克勤的新闻调查,王铁城发现,郑州出租车行业的经营和管理与北京出租车业有许多相似和相同之处。

  这以后,对照王克勤的新闻调查,王铁城又对郑州出租车业进行了新一轮的明察暗访。他上百次出入郑州市城市交通客运管理处、工商管理局、法院、物价局、出租车公司等单位,走访出租车司机40多位。仅他收集的出租车管理方面的材料就有上千页,有案例、有文件、有报道,也有合同和投诉。从而发现了郑州出租车业存在的一些"弯弯绕"。

  经过认真调查和研究,王铁城对郑州出租车业提出十大疑问:

  疑问一:出租车的户主问题。出租车实际上是车主(司机)个人全额出资购买,但在办手续时,车主为什么变成了出租车公司的名字?

  疑问二:经营权问题。车主购买车辆时,已缴了6万元的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等于已将经营权买断。但在营运时,公司又通知说:"政府决定,不允许个人买断经营权,经营权应归公司所有。"就这么一句话,车主个人出资6万元购买的经营权,就变成了公司的。反过来,合同中还规定:车主个人还必须另行缴纳经营权租赁费,变成了车主租赁自己购买的经营权。合理吗?

  疑问三:经营权押金问题。合同规定,公司向车主个人收取经营权押金。经营权本来是车主自己全额购买的,为什么又被公司收归公司所有?

  疑问四:经营权合同"弯弯绕"。本来,车主个人已全额购买了经营权,公司却在合同中的各项条文中"弯弯绕",使司机和一般人看不懂。例如,出租车公司为了收取经营权租赁费,把6万元进行分解,从6万元中扣除1万元作为押金,反过来说没有缴够经营权购置费,车主想补缴也不行,也就是说,车主必须"欠"公司1万元,公司好让车主每月按275元缴纳经营权租金,并规定连续缴纳60个月。这就是所谓的"5+1弯弯绕"。

  疑问五:经营权是谁的?车主全额购买了出租车和经营权,但其拥有者竟然变成了出租车公司,公司不经真正的车主同意,就把车主的车和经营权抵押给了银行,进行贷款。公司的这一做法早已超出了合同中所规定的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损害了车主的利益,不但不赔偿损失,反而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

  疑问六:车老板为何变成了打工仔?车主出资购买的出租车和经营权,在合同中却没有任何主权。例如:合同中明文规定,把车主定位于租赁方,公司却成了出租车和经营权的所有者。由于"车主"位置被颠倒,已不是平等关系,变成了畸形的雇佣关系,剥夺了车主(司机)应该享有的权利(车辆转让权、转租权、抵押权)。所以,车主(司机)只有被罚款和出卖劳动力的"权利"了。车主本来应该是名副其实的车老板,这一纸格式"霸王合同",强行把车老板变成了打工仔。

  疑问七:车主购车时,必须把现金交给出租车公司,按当时的价格和所有费用计算,莫名其妙地高出1万多元。有关部门解释是,郑州市北环旧车市场涨价,要收旧车指标费,因此决定加价。但是,在司机交钱和签合同时不说加价,只在合同中用笼统的方式综合计价。车主看不到自己车辆的原始发票。为什么?

  疑问八:司机购车时的车辆原始价格及集体购车的优惠条件究竟是什么?奖励的车辆到哪里去了?

  疑问九:大众出租车公司部分车主认为莫名其妙地损失了1万余元,就把出租车公司告上了法庭,结果有的胜诉,有的败诉。为什么?

  疑问十:郑州市城市交通客运管理处(以下简称客管处)决定上"轿的"时,由于当时各出租车公司只有"权"没有"钱",所以,买不成车,也买不成经营权,因此,只好"借鸡生蛋",让司机直接出资购买出租车和经营权。当时,公开的价格是,夏利车宣传价15万元,口头价17万元,最后实际交19万元;富康车宣传价19.5万元,实际交21.5万元。上述都包括买断经营权。不久,车提回来了。大众公司让司机提车时工作人员却拿出了一纸格式合同,不少司机看不懂,提出弄清楚再签字,但不签字就不给车钥匙,司机们只好违心签字。就这样,一纸格式合同,就将投资者全额购买的出租车和经营权,全部变成了出租车公司所有,使投资者变成了真正的"骆驼祥子"。后来,大众公司没与投资的车主协商,又把合同变成了"经营权租赁合同"。为什么?

  为弄清楚上述10个问题,王铁城奔波了多年,找过主管部门、经营单位,也求助过新闻媒体,甚至上过法院,但直到如今,依然没有人给他合理的解释。

  两位"的哥"的自述"下岗"的哥的遭遇

  我叫王维东,曾经是豫AT2590号出租车车主,从1998年12月16日购车、购经营权开始,渐渐沦为现代版"骆驼祥子"。

  我因下岗,于1998年12月初找到郑州大众出租汽车公司负责人,说想到大众公司开车。负责人说,现有一批四缸夏利车,郑州市政府和客管处规定一辆车含经营权共15.5万元。

  15.5万元,对于一个下岗职工来说,无异于天文数字。但我还是决定购车,因为我不能闲下去,我必须干活挣钱。为凑够车钱,我和退休的父亲开始求亲告友,四处借钱,借了十几家,终于拼凑了十几万元。

  1998年12月16日,我到大众公司缴款时,公司负责人突然说,郑州市客管处有通知,要每辆车再增加1.5万元。无奈,我又去借了1.5万元,共交了17万元。交完钱,大众公司负责人让我在家等着提车,说办理手续后就可以营运了。

  过了几天,我到公司提车时,公司负责人又说,因为郑州市北环旧车市场的旧车涨价,更新车辆要用旧车指标,每辆出租车要再增加2万元旧车指标费用。

  就这样,大众公司一而再,再而三地涨价,大家都怀疑这样乱涨价有猫腻,但钱已交了,怎么办?

  大众公司的人还说:"本来是市政府、客管处让你们个人把经营权和车买断,现在市政府、客管处又不准个人买断经营权了,只卖给公司……"我们认为,既然只卖给公司,就应该让公司拿钱买经营权,为什么却让购车人拿钱买?按理说,谁买的经营权就应该归谁。

  等了一段时间,大众公司连用我们的钱买的经营权也不给我们了。公司的解释是:"现在经营权虽然是司机个人的钱买的,但市政府和客管处让给公司了,这样,你们就没有了经营权,无法营运。你们还必须租赁我们的经营权才能营运。"

  本来,按开始议定的意见,应该是先签订购出租车、购经营权合同,根本不存在什么租赁经营权合同(事先从未议定过什么租赁经营权问题,因为经营权都是自己买的)。我们怀疑这里面有猫腻。

  后来,大众公司拿出了一份格式"经营权租赁"合同。事先不商量,签格式合同时,又不允许修改一个字,只准签字和按手印。

  此后,我开始上路营运了。自1999年1月23日到2003年4月,按出租车加经营权的全价费用,加上补交的52个月的我认为根本不应该交的经营权租金,我已交了21.6564万元。当时,最高价为19万元,其他公司是19万元买断了,最高没有超过19万元的,而我却多交了2.6564万元。

  我认为,因投资人的经营权是自己买的,就不应当再存在什么租赁经营权的问题了。

  2001年度郑州《出租车更新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款第一条规定,如果主驾不能一次性补齐经营权使用费不足部分,仍可执行原经营权租赁合同,5年后经营权归主驾个人所有,不再向企业缴纳经营权租金。何况,事实是豫AT2590号车和经营权都是我已交的17万元买的,这不存在使用公司的钱。到2003年12月30日,在时间上已足够了5年的规定。虽然我2003年5~12月没交租赁费,但依据文件规定,我补交的是经营权费用,我不但交够了6万元,而且我已交了8.6564万元。

  2004年1月,大众公司还向我要第6年的租赁费。

  总之,他们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之目的,利用客管处名义并以客管处事先制定好的格式"经营权租赁合同"样本,各公司复制了各个时期的格式"经营权租赁合同",这在订立和签订合同时,就显失公平,是他们在违背出租车司机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其实质是恶意串通、欺诈,严重损害了国家和出租车司机个人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我由出租车的投资人,沦为"骆驼祥子"。2004年年初,我只好忍痛以5.05万元的价格贱卖了我的出租车产权和经营权。几年下来,我风里来雨里去,每天跑十几个小时的车,仔细算来,我不仅没赚到钱,还赔了近3万元。

  一位"的哥"的追问

  郑州另一位"的哥"对出租车业的追问,耐人寻味。

  这位的哥从1993年就开始开出租车,除面的换轿的时歇了一个月外,没有间断过。他说,的哥的酸甜苦辣,他感触最深,"我之所以现在还干这一行,不是我喜欢这一行,是实在没别的本事,干这一行我真的已烦死了,尤其是现在换了轿的以后。"他还告诉记者:这么多年来,我对客管处的评价只有两个字:"太次。"

  客管处对我们广大出租车司机做了些什么呢?我这两天一直在想,可实在想不起来能使我感激的事来。相反,他们的问题却一件件浮现在眼前。

  第一,经营权有偿使用费。6万元钱对我们老百姓来说是多么大的一笔钱呀!我们得辛辛苦苦干两年,那是我们的血汗钱呀。我们每个月缴税,为什么还要缴6万元所谓的经营权有偿使用费,这6万元是凭什么定出来的?

  第二,我买面的时,就掏了5000元钱买了个电台,交了钱几年才装上,只用了3年,换轿的时却又要再交5000元钱再买个电台,说原来那个电台落后了。据说,电台成本只有1000元左右,为何收5000元?如果是包含建台费,那我们每次买电台都要重复购买建台费吗?既然是我们集资建的台,又为何还得每个月交50元的使用费?客管处这样做算不算暴利和重复收费?如果说带报警服务功能,那我完全可以拿着保险公司的保单免费去安装一个110报警装置,一个月才30元。还有,8年后,再换车时是否还得再买一个更先进的电台呢?

  第三,车身张贴动物标志到底起多大的作用?一个动物标志分两种颜色,一种颜色又分A和B两种,每种A和B又有编号,乘客要想记住这个车,就要记住什么动物、什么颜色,是A是B,多少号。现在,我连自己的编号都说不上来,请问乘客有几个能记住?这是不是有人打着为了乘客的幌子做广告挣钱?更具体点说,车身张贴这种有动物标志的广告客管处到底收没收钱,收了多少钱?即使是让全体司机免费为别人做无期限的广告,也应有知情权吧!

  第四,郑州的一家报纸曾连续报道过火车站的特权车。人家记者采访客管处时,有领导说:我们客管处只对下客站有管理权,对下客站以外无权管理,那是交警的管理范围。我看后就非常气愤,这明明是睁着眼睛说瞎话,有麻烦时就说那不是你们的管理范围,可问问出租车司机,在下客站以外他们管过没有?南到一马路银基城,北到二马路红珊瑚酒店,一见出租车上客就罚,甚至连在不属于交通法规管辖的宾馆停车场上客也罚。敢跑,他们开车就追,追上就骂,而且我还亲眼见到在京广南路永安商场门口,被他们追上的一辆富康车的门被他们跺得凹了一大块后激起众怒,连公安局领导都到了。

  第五,公司乱收费。每次遇到审车审照,司机办从业手续,公司都会发笔小财,司机控诉无门,客管处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且,出租车公司还把公司违章超分时对他们的罚款逼迫司机拿出,这到底是罚公司还是变相对司机二次处罚呢?

  第六,出租车协会是为了保护出租车的利益而成立的,自成立以来,又为出租车做过什么事呢?

  第七,"运六歇一"使我们一年只能营运十个半月,8年下来就得少营运近一年,客管处是否一年也该减免一个月费用呢?

  第八,火车站南出站口实行只准出租车下客不准上客,南出站口的乘客怎么坐车?外地的乘客知道郑州市的规定吗?叫他们去哪里乘车?是乘车的人总是要乘车的,车站不能乘,就只得多走路,只是苦了乘客,多了抱怨,也增加了司机的违章,为罚款创造了借口。

  两个关于出租车的案例

  集体诉讼

  记者的案头,还有一份郑州大众出租车公司部分司机的控诉材料。

  材料反映,这些司机大部分是下岗职工,为了生活,他们分别于1999年1~7月与大众公司签订了出租汽经营权租赁合同(属更新车辆),合同签订前,双方议定每部车要缴纳新车价、附加费、电台、保险费等。大众公司承诺属个人一次性买断,有效期10年。司机们为了筹钱,到处借贷,但都提前交款了。在签订合同时,公司让一部分司机在他们事先拟好的合同上签字、按指印,然后把合同收回,由公司填写具体数额;在另一部分司机还没有了解合同内容的情况下,让他们在合同书的几个数字上按指印,然后收回合同,说是临时合同,以后会再签正式合同。

  材料上说:"实际上,大众公司在合同中严重欺骗了我们,他们单方面改变了合同内容,由当初承诺我们的6万元一次性买断经营权,后改为经营权租赁合同。我们虽然已缴纳了6万元的经营权买断费用,但大众公司除向我们收取正常规费以外,还加收了每月经营权租赁费120~275元不等。合同上,车价等各种费用也没有列明。我们多次要求公司出示车辆更新费用明细表,他们拒不出示。"

  "2001年6月,我们通过与其他公司的比较,发现大众公司每辆车多收我们2万~3万元的费用,经过多次交涉,公司于2001年6月14日列出了其中一个司机的各项费用清单,我们发现,他们多收了2万多元。"

  随后每个司机都要求列出费用清单,公司怕退款,就拒绝了。

  实际上,关于车辆更新的费用,郑州市有明确规定,大众出租车公司只是代收有关费用而无权多收。大众公司解释,他们多收的2万~3万元费用是"取得旧车指标费",根据有关规定,大众公司无权进行旧车指标的买卖。另外,"我们所签订的经营权租赁合同当事人是我们与大众公司双方,与旧车主并无任何法律上的关系,让我们承担旧车指标费,于法无据。"

  司机们多次催要合同,大众公司才给他们一小部分,有的还是复印件。

  合同规定,司机应一次性向大众公司缴纳全额费用(购车款、车辆附加费、公安入户费、电台费、保险费等),车辆的产权归司机所有(含经营设备),那么,购车发票、保险费发票、附属设备发票均应交给司机,但公司不给司机。他们称,要发票须经过郑州市客管处主要领导批准。"合同是格式合同,内容全部由大众公司拟定,对他们的权益保护几乎无微不至,我们的义务几乎无处不在,我们动辄被罚款。"

  "合同签订后,公司让我们一部分签订'自愿放弃押金协议',或签订自愿承担旧车辆提前退出的费用。"

  "当我们发现大众公司'捆绑式'合同每辆车多收2万~3万元的费用后,我们在索要退款无果的情况下,40名司机于2001年6月向郑州市二七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40位原告称,他们于1998~2000年分别和被告大众出租车公司签订了《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租赁合同》或《郑州市大众出租汽车公司合同书》。两合同均约定,在原告缴纳购车款、经营权租赁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后,被告将其一辆出租汽车经营权租赁给原告。但是,根据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原告发现被告向40位原告均多收取了数额不等的费用,共计人民币110.1789万元及利息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对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被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判决如下:被告郑州市大众出租汽车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李蕊1.54511万元、邱磊1.963万元、荆全力2.8万元、李双彦3.1518万元、刘国勇3.2518万元、赵建民3.2518万元、沙震2.50037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驳回贾某等28人的诉讼请求(另外5人未予立案)。

  对于这一结果,很多原告不服,直到今天,依然在奔波。

  张书信的官司

  张书信是郑州煤矿机械厂下岗职工,1999年12月初,与郑州四棉金岸汽车出租有限公(以下简称金岸公司)签订了《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租赁合同》一份,合同规定,金岸公司将车牌号为豫AT1944出租车经营权租赁给张书信,金岸公司负责办理新车采购入户、经营设备安装及运营手续,张书信按照车辆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一次性支付给金岸公司,包括车款、购置款、保险费、计价器款、通讯设备款等经营设施费用。金岸公司负担车辆号牌及行业营运标志牌费用。经营权租赁期3年,即从2000年1月4日到2003年1月3日。张书信一次性向金岸公司缴纳经营权租赁费5万元,合同期内,每月缴纳经营权租赁费270元。合同还规定,在交付经营权时,张书信向金岸公司缴纳经营权保证金1万元,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时,张书信将营运手续、车辆号牌及行业营运标志牌交给金岸公司,公司退还张书信的1万元保证金。

  合同签订前后,张书信于1999年11月30日向公司交购车保证金6万元,12月13日交购车款12万元,12月17日先交购车款2000元又向公司借款6万元交购车款,还向公司缴纳2000年1月的营运费100元、营业税120.45元、附加费51元、停车费100元、工商费567元、养路费270元,以上共计24.348345万元。公司向张书信出有收据。2000年6月2日,公司向张书信退还1000元。

  2000年12月17日,张书信以公司多收取费用为由,将金岸公司起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退回多收取的费用3.36458万元,赔偿经济损失4845元。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法院提供的该公司所持的与原告签订的经营权租赁合同与原告所持的合同有部分内容不一致,被告承认,不一致部分是该公司后来又写入的,但辩称写入的内容是经原告同意的。原告对此否认,被告也未举出相应证据。另据调查,被告与原车主张某达成的协议,是旧车买卖协议,根据郑州市出租汽车更新领导小组(1999)17号文件关于《郑州市出租汽车更新工作实施办法》第4条第3款第2项及《更新车辆有关费用一览表》的规定,被告应一次性收取原告更新车辆费用21.2011万元及2000年1月各种费用148.4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出租汽车经营权租赁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明确,符合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在双方签订合同后,擅自增加合同内容,且无相应证据证明原告认可,被告与张某达成的协议系旧车买卖协议,该协议不能体现豫AT1944出租车的号牌价值,因此,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被告购买张某旧车的费用的主张于法无据。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多收取的各种费用3364.8元,与事实有出入。依照《合同法》,判决郑州四棉金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退还张书信各种费用2.898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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