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推出新模式 基础资产由券商完全买断(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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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8日 19:59 《全球财经观察》 | |||||||||
法律障碍 浦发方案的最大独特性在于,浦发提供的基础资产将由券商完全买断,然后转化为证券出售,如果银行房贷资产发生风险,承担风险的将是企业为主的机构投资者,从而真正实
浦发银行划出来分享的这块蛋糕,收益率略低于住房贷款利率5.35%的上限,协定收益范围大致在3%乣5%之间。相比光大阳光理财不到3%的收益率,或者企业债不高于银行存款利息120%的收益、国债不高于银行存款利息110%的收益,如此安全稳定的高收益产品并不多见。 尤其是列入试点范围的优质房贷资产,除了存在提前还款的早偿风险,几乎不大可能发生信用风险和呆坏账,投资者近乎坐享其成。区区10亿元,申万随便找几个客户就能吃下,也可以 “白拿”50万元的管理费。除非房地产崩盘,否则浦发将奉送给申万和投资者一块大奶酪。 这块奶酪一方面分散了银行的风险,另外回收的资金还可以循环利用再发放贷款。浦发之所以乐意拿出这么“漂亮”的方案,除了市场要求和业务要求使然,其醉翁之意在于第一单的品牌意义。对于申万,第一单的品牌意义也是非同小可,远远超出50万元的管理费。 不过,资产证券化也是一把“双刃剑”。银行卖出去10个亿,可以用收回来的11个亿继续放贷,然后再证券化,再卖,再回收,周而复始。这种循环更大地满足了老百姓的贷款需求,与此同时,也把原来比较分散的金融风险放大了。一旦发生系统风险,后果更为严重。资产证券化需要中间隔离带隔离风险,这个隔离体(SPV)究竟是特别设立的空壳公司(SPC),还是已经存在的信托公司(SPT)或证券公司,在国外并无一定之规,只要理念上行得通,究竟哪些机构参与不是很重要。而在中国,应该把资产证券化第一单交给信托还是券商,不仅仅涉及监管问题,还涉及行业发展均衡的问题,让决策层大伤脑筋。 “资产证券化的承销主体可以通过券商,也可以通过信托,谁来做还在讨论当中。”王洪卫表示,“着眼点还是把我们国家的体制理顺,而不是争这项新业务,不要争出问题来了。” 无论是信托还是券商,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都存在许多障碍。《信托法》至今没能明确信托财产的归属,“贷款合同转移到信托公司,法律上如何处理,操作部门还要想办法”,李曜指出。至于券商,也只能在贷款合同允许买卖之后才能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在监管体系和法律法规没安排好之前,允许某一家单兵突进的可能性不大。“这是一个系统工程。”王洪卫说。 不过,“国家要做这件事肯定会消除它的障碍”,王洪卫表示。法律障碍不算真正的障碍,真正关键的还是国家对资产证券化的意图。既然国开行和建行的方案都显得拖泥带水,不被监管层认同,上述券商模式一旦获批,浦发以股份制银行身份获得证券化第一单也不是没有可能。 联系记者byrds@gf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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