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进场费不合理 为什么却要征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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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1日 18:49 赢周刊 | |||||||||
□赢周刊记者 甄静慧 10月25日,国税总局通过网站公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
这意味着国家税务总局第一次明确规定:进场费、展示费等尚处于灰色地带的收费,将和其他正常营业收入一样缴纳营业税。 供应商:将100%转嫁到我们身上 令人意外的是,《通知》颁布之后,首先作出反应的并不是超市,而是背后众多的供应商。原因很简单,超市是供应商生死命脉的操控者,税局向他们征税,最后税负还是会转嫁到供应商身上,这对处境日益艰难的供应商们无疑是雪上加霜。 除此之外,供应商们还有另外一重担忧:“转嫁是100%的了,受影响的肯定是我们而不是超市。而我们更担心的是,对于超市的巧立名目乱收费,虽然我们不敢反抗,但还存着一个希望,就是它没有受到正式的认可,有些地方政府部门还把它当作不正当竞争手段看待,说不定哪一天会把它规范起来。但是现在税务部门对它征税,不就等于承认了这些费用的合法性了?” 一旦受到政府部门的认同,超市会不会更变本加厉地征收各种费用?甚至外资零售商进入中国后,会不会也入乡随俗?市场的规范是否遥遥无期……这些都是供应商不得不思索,但又无法解决的问题。 税务部门:交税不等于合法 针对供应商的疑虑,记者尝试拨通了广州市税务部门的电话,有关人员却明确表示:对某种收入征税,跟承认这种收入合法完全是两码事!他又反问:“难道因为这种收入具有争议性,我们就不向它征税了?那不是更便宜他们了?” 其实,对于税务部门来说,出台这个《通知》,跟当初探讨对特种行业收入征税相似,也是大伤脑筋的事情——“国税总局之前其实做过了大量的和多种形式的前期调研,各地方也曾经有过‘试水’。” 据了解,上海市在1996、1997年就已经出台了类似的文件,而2001年7月,江苏省地税局也出台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五)》,其中关于进场费等费用的规定与这次国税总局的《通知》不谋而合。 根据业内人士的透露,进场费的出现,一开始确实是属于商场管理操作费用的性质,但到了后来,这笔费用疯狂增长,已经成了商场主要利润的一部分。而且商场在收取进场费的操作中有不少违法之举。如要求厂商出具了20万元的供货发票后,却只给15万元的货款,把其余5万元作为进场费,通过内部划掉,什么税都不用交——相信这就是税务部门下决心狠抓的原因。 各种费用还是要面临整顿? 税是一定要纳的,然而纳了税后就等于合法吗?那也未必。零售连锁企业以各种名目向供应商收取不合理的通道费用,增加供应商的经营成本,损害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这些事实不会因为零售商纳了税就可以改变。 目前,有消息透露,广州市商业局、工商管理局、地税局正着手加强对“通道费用”进行监管。首先,将规范零售连锁企业收取相关费用的项目、用途、标准;其次,要严格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力度清理零售连锁企业不正当收费;与此同时,有关部门还将加强合同监督,不得随意在合同以外再向供应商收费——这个消息日前已得到了商业局有关人士的肯定。 《赢周刊》封面系列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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