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业务治理要加强监管协调

  谭翊飞

  当前,监管层对于金融行业的通道业务的治理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不同的部门开展了不同的行动。银监会上个月连续下发多个文件,整顿银行业乱象。证监会则在去年提出“八条底线”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等业务的监管。

  这些来自不同条线的监管行动,让市场对当前的金融环境形成了新的认识。一些金融业务类别可能无法立即禁止,但至少是监管层所不鼓励的,未来不可能发展壮大。

  其实,对通道的业务的治理并非从现在开始,这一轮的治理需要吸取上一轮的教训。

  早在2010年,银监会就开始针对信托业的问题加强监管,如当年的72号文,专门规范银信合作业务。

  受地产调控的影响,房地产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受到限制,这导致房地产企业难以从银行信贷获得足够的贷款,于是“曲线救国”,通过信托获得资金,但是这些资金的来源仍是银行,只不过是走信托的通道。除房地产之外,地方融资平台也不断膨胀,当时地方政府尚不能发债,信托通道也是其资金重要来源。这些导致了前些年信托业的规模迅速膨胀。

  当时市场讨论最多的就是“影子银行”问题,信托业表现最为突出。2014年,银监会调整对信托公司的净资本要求,继续加强对信托业的监管。

  这些措施当然是有效的,信托业管理的资产规模虽然仍在增长,但是增速已明显下降。

  可是,在银监会治理信托通道业务的同时,新的通道业务的口子却又打开了。通道业务按下葫芦浮起瓢,2012年证监会出台新规,开放券商、基金子公司等开展资管业务。在这些新规的支持下,相关业务飞速成长。

  统计显示,截至2016年底,证券公司资管业务、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专户业务、期货公司资管业务管理资产总规模34.48万亿元,同比增长39.4%。其中,证券公司资管业务管理资产规模17.31万亿元,同比增长45.5%;基金公司专户业务管理资产规模同比增长70.8%。

  资产规模的膨胀与通道业务的扩张不无关系。许多机构的资产主动管理能力不足,仅仅因为具有牌照,充当玩线木偶,由投资方进行资产配置。

  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107号文《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提出对通道业务的总体监管要求。随后几年,银监会、证监会又分别出台了各类规定,对这些通道业务进行监管,去年证监会的“八条底线”就是其中之一,一些业务领域增速出现了明显的下降。

  因为监管政策的差异,导致了通道业务“此起彼伏”,这本不应当发生。当前的这轮监管,应吸取教训,不要再走按下葫芦浮起瓢的老路。而且,即使从监管政策的执行来看,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也势在必行。

  以对银行理财的穿透要求为例,银行理财资金是很多资管产品的资金来源,现在要求要对其投资的底层资产进行穿透,这就不可避免涉及不同的业务,他们受不同的部门监管。如果理财资金对接了基金子公司,而基金子公司受证监会监管。基金子公司对于这些规定似乎也有充足的理由来对抗,比如合同中并未约定要求披露底层投资资产、底层投资资产属于独家的投资策略,不能随便提供给资产提供方。这些意见并非没有道理。

  对这些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就迫切需要加强监管协调,让不同部门的监管政策能很好地对接,也有利于提高监管政策的执行效率。

  这就回到了金融监管的老问题:资金在不同的金融产业类别之间游走,规避监管政策限制,但是监管仍然是以业务类别为主的条线管理方式,中间的交叉地带怎么办?

  当前对通道业务的治理,这方面问题显得更为突出。诚然,通道业务不仅仅是金融体系自身的问题,也与实体经济的问题有关。但是,当前治理通道业务,在金融体系内部首先应当加强协调,形成统一监管的格局。

  首先要实现的是统计和登记的统一,摸清交叉地带的底数,了解资金最终的投向。因此,对于通道业务的界定也需要形成相对清晰而统一的标准。然后,根据不同业务类别的特征,制定既有分别又相对统一的监管政策,从而减少套利空间。

  今年年初,市场流传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开了个好头,当前,应当加快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有效的金融监管。

责任编辑:陈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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