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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面居民收入分配改革(5)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11日 14:37  《董事会》

  中国收入分配问题的严重性,已经使中国收入分配改革带有被动性。虽然是被动性改革,如果能够有明确的改革思路,实现改革的突破,也可以把被动性改革转变为主动性改革。要把被动性改革转变为主动性改革,除了中国收入分配改革思路能够明确外,还在于中国收入分配改革能否落到的具体量化指标上。只有把收入分配改革的标准加以具体量化,并用政策与法律手段加以保证,才能防止收入分配改革半途而废。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收入分配改革的具体量化指标,应着眼于产业工人及绝大多数劳动者,确保中低收入阶层能够充分受益。

  确定产业工人及绝大多数劳动者工资倍增的改革思路

  中国产业工人及绝大多数劳动者收入结构单一,主要以工资收入为主,在目前其工资收入很低的现实状况下,实行工资倍增的改革,并不为过。工资倍增既不是经济理论问题,更不是中国学者的独创,应该是政策问题及政策导向。日本国会在1960年通过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是东亚国家工资倍增的典范。中国产业工人及绝大多数劳动者工资倍增,不需要照搬当年日本的做法,需要的是从中国国情出发,按照工资增长3倍、劳动效率提高4倍、劳动强度提高1倍的基本思路推进收入分配改革。

  工资至少增长3倍的基本要求

  中国产业工人及绝大多数劳动者的工资,不仅相对数低,而且考虑物价持续上涨幅度及住房、教育、医疗的巨大支出,绝对数更低。收入分配改革,必须先解决基数过低的问题。目前中国产业工人及绝大多数劳动者从就业区域的平均月工资基数看,东部、中部、西部约为2100元、1800元、1400元,在一段时间内比如3~5年内平均月工资基数应至少增长3倍。即使工资增长3倍,中国产业工人及绝大多数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仍在全世界及东亚地区仍属低工资之列。当然,确定工资至少增长3倍的基本要求,是为劳动效率提高打开空间。

  劳动效率提高4倍的管理目标

  中国产业工人及绝大多数劳动者工资至少增长3倍的基本要求,是以劳动效率提高4倍的管理目标为保证。中国收入分配改革,必须要先消除工资增长将导致劳动力价格提高的恐惧心理及错误观念,如果劳动效率与工资增长同步,劳动力价格不会提高。在某种意义上,中国提高工资是为了提升企业及产业竞争力,因此,劳动效率提高的倍数必须大于同期工资增长的倍数。

  劳动强度提高1倍的支持条件

  中国产业工人及绝大多数劳动者工资至少增长3倍,除了以劳动效率提高4倍为保证,还要以劳动强度提高1倍为支持条件。劳动强度提高1倍,要以充沛的精力与体力为前提。通过培训与劳动文化培育改善精神状态,并依法缩短以加班名义延长的劳动工时而提高体能,足以支持中国产业工人及绝大多数劳动者的劳动强度提高1倍。

  两个“五年”发展规划阶段可以量化的工资增长幅度

  从2011年开始的未来10年,是中国“十二五”与“十三五”的两个“五年”发展规划阶段。中国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能否取得成效,关键在于两个“五年”规划中能否把工资增长幅度落到实处,并明确收入增长的参照指标。工资增长幅度、劳动报酬占比、居民收入增长比率3个可以量化的指标,应该相互支持并相互约束。

  10年内工资增长5至6倍的具体标准

  在一段时间内比如3~5年,中国产业工人及绝大多数劳动者工资至少增长3倍,那么,按照这一要求,“十二五”发展规划阶段与“十三五”发展规划阶段的这10年关键期,应确定工资增长5~6倍的具体标准。之所以把“十二五”与“十三五”的这10年称之为关键期,是因为这10年的收入分配改革是关键的改革,关键时期的关键改革,可以缓和许多日渐严峻的社会矛盾,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化解社会动荡风险。关键时期的关键改革的具体标准,表现为产业工人及绝大多数劳动者的工资增长5~6倍。如果两个“五年”发展规划阶段工资能够达到这一增长幅度,不仅可以实现中国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而且能够根本化解中国社会动荡的潜在风险。

  国民收入首次分配中劳动报酬每年提高1%的参考系数

  国民收入首次分配有4部分组成:一是劳动报酬;二是设备及固定资产折旧;三是各种税费;四是企业利润。在目前国民收入首次分配中劳动报酬占比,既远远低于国际水平,也远远低于中国改革开放头20年(1978~1998)的水平。在“十二五”与“十三五”发展规划阶段的未来10年,要力争并保证每年使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首次分配中占比提高一个百分点。按此推算,到“十三五”发展规划结束的2020年,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首次分配中的占比约为56%~58%。如果以GDP为国民收入的主要参数,假定未来10年中国GDP保持7%的年平均增长,2020年中国GDP约为73万亿人民币,那么,在2020年国民收入首次分配中,劳动报酬将接近40万亿人民币,中国可以基本实现“民富”。

  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增长的比率同步

  居民收入增长尤其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过慢,与中国经济较快增长和财政收入高速增长形成巨大反差。在“十二五”与“十三五”的两个“五年”发展规划阶段,应该加快居民收入增长,提高每年的居民收入增长比率;同时,放慢财政收入增长,降低每年的财政收入增长比率。如果未来10年能够实现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增长的比率同步,就基本可以保证劳动报酬占比的提高、全社会所有就业者工资的大幅度增长。

  两种收入分配改革同步推进而实现突破

  工资增长属于劳动收入分配改革,中国在“十二五”与“十三五”发展规划阶段的10年关键期的收入分配改革,既包括劳动收入分配改革,又包括财产性收入分配改革。总体而言,在目前中国现有收入分配体系中,劳动收入不合理与财产性收入不公平的问题并存。收入分配改革的突破,既要解决劳动收入不合理的问题,又要解决财产性收入不公平的问题。

  政策与法律手段并举而依法推动劳动收入大幅提高

  雇主及企业不会自动与自觉地提高工资,劳动收入增长依赖政策与法律的推动。财政税收政策对劳动收入提高的作用最直接,手段有三个:一是分类提高并明确可税前计入成本的月工资标准,尤其是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应大幅度提高标准;二是对低收入员工的月(人)工资基数达到规定标准及剔除高管人员以外的工资总额达到企业收入规定百分比的中小企业实行减税奖励,减税既可以按年度营业税额的一定百分比返还,也可以对企业所得税实现更优惠的税率(如15%~5%);三是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实行员工社保的财政补贴,社保补贴主要是补员工缴纳的部分。法律手段主要体现在要尽快出台与收入分配相关的法律如《工资标准条例》、《劳动基准法》等,除此以外,与收入分配法律相配套的实施条例也要能够尽快到位。

  让中低收入阶层劳动收入能够率先较快增长而实现“民富”目标

  中国31年(1978~2009)的改革开放,除了让少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同时,还实现了“国富”。“国富”主要表现为政府有钱,无论中央政府,还是各级地方政府都十分有钱。与“民富”及政府有钱相对应的是“民穷”。“民穷”主要表现为日渐被边缘化的工人阶级与农民阶级中的大部分沦落为中低收入阶层。只有实现中低收入阶层劳动收入的率先较快增长,中国才能基本上实现由“民穷”向“民富”的转变。因此,劳动收入大幅提高的对象主要是中低收入阶层。

  中低收入阶层的劳动收入率先较快增长,须多种措施同步推进。一是较大幅度提高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提高比率应高于经济增长比率与财政收入增长比率,要改变一些地区连续多年GDP增长两位数以上而最低工资标准几年不提高的现状;二是加大中低收入阶层的培训补贴。对中低收入阶层劳动技能及劳动素质培训实行奖励补贴,企业用工培训及被培训者劳动收入持续提高,是获取政府奖励补贴的依据;三是加大中低收入阶层的消费补贴。在CPI大幅上涨的条件下,中低收入阶层及家庭的消费应得到政府补贴,补贴应尽可能以现金方式并直接划入中低收入阶层个人或家庭账户;四是提高中低收入阶层的社保水平。社保不仅要尽可能广地覆盖所有中低收入阶层成员,而且要不断提高其水平,只有不断提高中低收入阶层的社保水平,才能保证中低收入阶层的可支配收入随着劳动收入提高而不断提高。

  改革上市发行制度与土地产权制度而实现财产性收入增长的相对公平

  中国证券市场目前的上市发行制度不允许员工持股企业上市, 从而把企业上市变成政府获取超额收益、少数人获取巨大财产性收入的专属通道,导致了财产性收入的不公平。

  因此,中国证券市场应该尽快修改上市规则,改革上市发行的审批办法,允许并支持员工持股企业上市。考虑到证券市场沪深主板、深圳中小板、深圳创业板的功能定位不同,在员工持股企业上市审批上,规则修改及规定可以有所差别。

  其一,上海主板与深圳中小板允许员工持股企业上市,其规则是倡导性的。具体而言,员工持股企业可以在上海主板与深圳中小板上市,但是,不成为企业上发审会通过上市审批的条件之一。

  其二,深圳创业板支持并鼓励员工持股企业上市,其规则是要求性的。具体而言,在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员工持股企业可以优先上市,当然,员工持股并不是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的必要条件。除此以外,国有土地产权与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不平等、房地产市场的城乡分割,导致了农村居民被剥夺了宅基地及房屋升值而获取财产性收入的机会。因此,应深化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流转及交易,实现房地产市场的城乡一体化,让农村居民也享有获取财产性收入的公平机会。

  让更多社会公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而强化“消费底气”

  在中国迅速增长的财富总额中,财产性收入所占比重越来越大,目前,中国可估算价值的财富已接近800万亿人民币,财产性收入所形成的财富约占86.5%。从财产性收入的分布看,绝大多数的财产类财富,主要被国家垄断和少部分人占有,与城市农村居民大多程度不同地拥有一定数额的财产类财富相比,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及财产类财富几乎为零。

  在某种意义上,财产性收入的不公平比劳动收入的不公平要高一千倍甚至一万倍。从大多数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落后国家的经验教训看,财产性收入是导致贫富悬殊过大及严重两极分化的重要根源。

  中国未来10年,如果不改变财产性收入的分配方法,仅仅是在劳动收入的分配方法上下大工夫,既不会改变目前贫富分化的现状,也不会抑制贫富收入差距的继续拉大。改革上市发行制度与土地产权制度而实现财产性收入的相对公平,不仅可以缩小贫富收入差距,而且可以奠定消费需求拉动的财产性基础。美国在1998~2008的10年间,其家庭的储蓄存款增加了约1.5万亿美元,但同期美国家庭的财产性收入增加了约35万亿美元(其中85%为土地产权溢价收益与股票股权投资收益),美国强大的消费增长是以美国绝大多数家庭的财产性收入增长为基础的。中国今后10年拉动消费需求,必须要通过深化改革奠定社会公众财产性收入稳步增长的基础,强化社会公众的“消费底气”。

  分配改革的政策保障

  中国收入分配改革离不开政府推动,尤其离不开中央政府的推动。面对收入分配改革长期滞后所带来的各种社会矛盾激化及其潜在风险的放大,中央政府已经下定决心要大力度推动收入分配改革。当然,中央政府所推动的收入分配改革必须得到地方政府的配合与支持。为此,必须推进政绩评价标准的修改,通过政绩考核体系完善,促使各级政府官员支持收入分配改革。

  居民收入增长及收入分配改革的量化标准应纳入政绩考核体系

  在以经济增长与财政收入增长为主要指标的经济性政绩考核体系中,居民收入增长的相关指标基本不占权重或没有参考价值。推动收入分配改革,要求建立经济性与社会性并重的政绩考核体系,在新的政绩考核体系中,居民收入增长的相关指标、在“十二五”与“十三五”发展规划阶段的收入分配改革量化指标,不仅要占有权重,而且成为重要的政绩评价指标。从大多数地方政府过去的“五年”发展规划看,往往是围绕着经济发展及经济较快增长而制定规划,但是,“五年”发展规划往往忽略了如何在居民收入的增长及民生水平提高方面进行“规划”。应该说,2010年是制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重要时间段,具备条件的地方政府应把收入分配改革及其具体量化指标写入“五年”发展规划。当然,这需要地方行政长官的胆识与勇气。在某种意义上,政绩考核既是人民对执政者及施政者的考核,也是政府官员的自我考核。只有把居民收入增长及收入分配改革的具体量化指标与政绩考核挂钩,才能使收入分配改革有序推进并取得成效。

  逐步修改并改变以GDP增长为主要参数的政绩评价标准

  GDP增长能够比较有效地反映经济发展及经济增长的速度,但是,无法真实反映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及社会中低收入阶层民生水平的真实状况。执政为民,推动经济发展及经济增长的执政,是为了改善民生并提高民生水平。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主要表现在全社会各阶层民生水平的同步提高,当中国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及实现“国富”以后,中低收入阶层尤其被日渐边缘化的一部分工人与农民的生活质量改善成为执政的重点。与此相适应,各级政府包括中央政府政绩评价的各种参数要进行及时调整,不能再以GDP增长作为政绩评价的主要参数。

  当然,新增加的参数并不能完全替代GDP增长,GDP增长参数仍占有较大权重。在政绩评价的参数调整中,居民收入增长及中低收入阶层的生活质量改善指数应成为新增元素,而且其数值变化应在政绩评价体系中占有一定权重。

  国家统计局的居民收入数据收集及核算应真实与科学

  当一部分社会成员“工资收入被增长”成为一种网络宣泄时,既说明了社会公众的无奈及愤懑,也说明了国家统计局统计方法的落后及统计工作的粗糙。当贫富收入悬殊及贫富对立情绪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最大因素时,国家统计局还不能真实统计中低收入阶层的工资收入,除了加剧“被增长”社会成员的不满情绪外,还会影响政府对收入分配改革的决策及措施出台。

  可以说,居民收入数据尤其是分类的居民收入数据,所受到的关注不亚于CPI与PPI的变化。在“十二五”与“十三五”这一收入分配改革的关键期,国家统计局应该要及时改革并完善居民收入数据收集及增长核算的方法,居民收入的统计数据应覆盖全体社会成员,在分类的居民收入数据中,应重点抓好中低收入阶层收入数据、非国有机构或国有企业的雇员收入数据的统计工作。如果能够使覆盖全体社会成员的分类收入数据真实,既能为收入分配改革政策制定提供依据,也能使社会公众真切地看到收入分配改革的进程及成效。在某种意义上说,国家统计局的居民收入数据收集及核算真实与科学,也是中国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作者为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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