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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的现实之惑(3)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06日 14:00  中国报道

  生产在家,服务在社

  我国小农经济的特点决定了农民在市场经济中必然处于弱势,因为弱小,所以合作。农民只有加入合作社,形成合力,才能在市场竞争中争取一席之地。国家也寄希望于通过合作社这种形式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解决农民与其他市场主体信息不对称、交易不平衡的问题。

  孔祥智告诉记者,合作社就是要解决单个农民无法解决的问题,如推广技术、购买生产资料、与销售商谈判、拓宽销售渠道等,“一句话,就是‘生产在家,服务在社’”。

  虽然拥有世界上最庞大的农民阶层,但我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却很低,仅有3%的农民加入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据农业部的最新数据显示,目前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约有15万个,但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只有一半。

  至于很多合作社不登记的原因,孔祥智认为,农民自身认识的局限是其中的一个方面,但登记手续复杂、政府基层部门的不配合则是更重要的一个方面。国家明文规定合作社登记不收费,但在实际登记过程中,税务、质检等其他环节常以各种由头收费;一些基层干部对合作社的认识还不清晰,江西某村分管财政的村长甚至认为合作社是违法行为,还有干部将合作社与上世纪90年代的合作基金会混为一谈,害怕重蹈合作基金会的覆辙,使得一些村干部不敢放手发展合作社。

  西方发达国家合作社发展的经验证明,“家庭经营+发达的合作社体系”是农业生产经营最有效的组织模式。虽然中央不断强调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但目前的扶持力度仍跟不上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市、县两级具体可操作性的扶持政策很少。有专家建议,政府应制定针对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商业银行为合作社提供优惠贷款,还可以在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合作社的发展。

  专访合作社法律问题专家——中国农业大学农业与农村法制研究中心主任任大鹏

  中国报道:您曾提出我国合作社存在“财产虚置”的问题,这种情况是怎么产生的?

  任大鹏:《合作社法》规定了合作社对于成员出资、提取的公积金、国家补助形式的财产以及社会捐赠等拥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但实地考察时你会发现,这几块财产可能都没有。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合作社成员必须出资,《合作社法》规定农民按照合作社章程来履行出资义务,如果章程不规定,那么农民就没有这个义务。公积金也是如此,《合作社法》规定的是任意公积金制度,也就是合作社提不提公积金由它自己决定。

  中国报道:就是说“财产虚置”的原因是法律对合作社的资金并没有最低限额?

  任大鹏:对。从法律上来讲,合作社的财产承担着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如果一个合作社财产虚置情况比较严重,就意味着合作社经营过程中不足以偿还债务的风险转嫁到了债权人,如银行等的头上,这对债权人也是不公平的。

  北京大兴的九牧养殖合作社在贷款时,就遇到了信用社不愿意贷款的问题,信用社问他们以什么财产承担有限责任,从账面上根本看不出有这个财产。这也是很多商业银行不愿意贷款给合作社的原因。合作社虽然取得了法人地位,但无法取得交易对象的信任,丧失很多交易机会。金融机构要考虑它的经营风险和投资回报,所以合作社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可能性比较小。从长远来看,这制约着合作社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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