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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的现实之惑(2)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06日 14:00  中国报道

  苑鹏认为,现在合作社最大的问题不是资金问题,而是内部利益平衡的问题。“如果说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组织,那么农民就要承担全部风险。虽然能人或企业在合作社中拥有绝对控制权,但他们也承担了所有风险,我们应该看到这一点。”

  至于如何平衡领办者与成员之间的利益,苑鹏说,10年前,台湾一位合作社理事长的话她至今印象深刻,他说“合作社的发展经历了我独揽大权到回归民主的过程”。由于给了农民自由退出权,所以农民自己会算这笔账,在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的取舍上农民是有一杆秤的。浙江某村一个合作社的理事长曾一语道破:“农民很简单,有效益就听你的。如果我做的决定对社员不利,他们就不会选我。”

  孔祥智也说,“农民不是没有民主意识,上世纪40年代我国农民就发明了‘豆选’,关键要看条件”。在合作社发展的初期,这种现象有它的合理性,随着农民经济实力的增强和民主意识的觉醒,其话语权也将增强。

  三中全会开的“口子”

  2007年,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曾对山东、陕西和山西的33个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深入调查,调研报告显示,近79%的组织没有稳定充足的自有经济来源,资金不足是限制其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资金缺乏直接导致很多合作社无法开展正常的业务活动,更无力扩大经营规模和发展新产业。

  早在2006年,央视《对话》栏目就邀请过若干合作社的理事长,请他们谈合作社发展中的问题。当时《合作社法》还没颁布,所以他们反映的第一大问题是法人地位问题;排第二的就是资金问题。苑鹏分析说,我国小农经济决定了合作社的投入、经营和产出规模都比较小,合作社毫无疑问属于小企业,而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并不是中国独有的。

  “相当一部分合作社组建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资金问题,”孔祥智告诉记者,“合作社贷款难的实质还是农民贷款难问题。”虽然国家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向合作社贷款,但实际执行力度往往不够。在很多发达国家,农村合作金融与合作保险是合作社等组织资金流通的后盾,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尚不允许合作社进行有效的社会融资。

  《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合作社“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其中没有明确提到金融服务,虽然有人理解这个“等”字中包含金融服务,但合作社融资的合法性问题一直模糊不清。

  实践的发展却远远走在了前头,在资金运作方面,一些合作社早就开始了大胆的尝试。山东某供销社不仅成员内部资金互助的形式多样,而且加入了河东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与其他合作社之间开展资金互助,还吸纳了一些供销社职工等社会股东,在更大范围内融资。

  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出现了这样一句话:“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引起了各方专家的注意。虽然对“信用合作”的具体形式理解不同,但各方一致认同这将为合作社的融资打开新的局面。

  苑鹏打比方说,就像当年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样,是先有了农民的创新,才有了政策的认可,《决定》中的表述只不过是一种“追认”。孔祥智认为,《决定》中所说的“信用合作”,在目前条件下仅限于合作社内部的资金拆借,但这释放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农村金融是今后发展的必然方向。解决合作社的资金问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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