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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好善款监督是最大的慈善(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03日 11:28 法制日报

  如此一来,那些停留在理论探讨的问题,不都将迎刃而解?有了一套完整的慈善促进制度,我们不仅在大灾的考验之下还能做的更好,也同样能够兼顾发生在平凡个体身上的苦痛和困难。

  今年是我国自然灾害频发的一年;但也正是在抗御灾难的过程之中,催动着中国的慈善事业必须迈出关键一步。我们期待着,今年同样能够成为中国慈善制度正式建立的慈善元年。

  搞好监督是最大的“慈善”

  任何事情仅有道德、良知和爱心是远远不够的,迷信高尚目标不如指望正当程序

  白贵秀

  “大灾之后有大爱”。此次汶川震灾,给当地人民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举国同悲之余,纷纷向灾区人民伸出援助之手,再一次向全世界展示出中华民族强大的凝聚力。“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中华民族的同情心、道德感再一次得到诠释。

  人们不止一次被慈善者的举动感动得流泪。一名靠行乞为生的残疾少年用手“走”到募捐箱前,投入30元硬币,一名衣衫褴褛的老人向募捐箱投去100元乞讨来的活命钱……。这一切不禁让人想到到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如何确保这些善款能真正用到灾区人民的身上。这种担心并非多余,此次救灾帐篷非法流入成都的事件已经说明了问题的存在。同时,任何事情仅有道德、良知和爱心是远远不够的,迷信高尚目标不如指望正当程序。如果仅仅从人性本善出发,则勿需任何法律制度,因为人人都是天使,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在一个法治的社会,必须从人性本身的弱点出发进行制度设计,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是慈善活动必不可少的前提之一。

  危机隐藏着机遇,“多难兴邦”也许是这个道理。此次地震灾害显示出许多法律缺陷,以此为契机必将推进法制的健全和进一步完善。在这其中,强化对慈善活动的管理与监督显然是重要方面。

  首先,强化监督的前提是与之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而就目前来看,我国尚没有慈善事业的基本法律。慈善公益组织制度以及机构的活动领域和救助项目开发等方面都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当前涉及慈善方面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三部法规,但这些规章缺乏协调,不配套甚至过时,难以对慈善事业整体和慈善事业所涉及的社会关系进行全面的规划和调整,也难以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和保护。比如如何规制慈善活动,政府在慈善活动中的角色定位,善款的使用监督问题以及因善款使用违背捐款人目的的争议问题,慈善活动的透明度与隐私权保护冲突中如何进行协调,都需要进行立法界定。因此,制定专门的慈善法律法规是较为迫切的,而且从长远来看,也是更好的实现对慈善捐款监管的必要条件。

  其次,在实现对慈善捐款进行监督的时候,要把握好政府的角色定位以及作用。政府作为公权力代表,是慈善组织的管理者,其在慈善活动中应当对慈善组织起到监督作用,既要监督募捐活动是否正当合法,又要监督善款的使用情况,以防善款被非法使用。政府不能自己充当募捐主体,即慈善活动要依靠社会力量,政府要依靠社会中公民的主体意识、责任感或公德心的奉献,而不是依靠公权力的权威而募捐。此次震灾使我们看到了民间力量的强大,许多个人或组织组成志愿者团队,有募捐的、有献血的、有出义工的。民间的力量就是社会的力量,这说明处在公民和国家二元结构之间的社会,已经发挥出越来越强大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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