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吁请对中小企业免除《劳动合同法》(5)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7日 16:42 经济观察报

  这就是德国经济中的 “三高一低”,即失业率高、劳动力流失高和资本流出高,经济增长率低。德国模式给德国经济带来的是这种后果,怎么会对其他国家有吸引力呢?

  鉴于德国模式所导致的严重问题,近年来,改革既有劳资关系的讨论和呼声,在德国国内和欧共体范围内不绝于耳。有意思的是,改革的呼声和措施,并非只是来自雇主一方,它同时也来自雇员一方。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德国工会的覆盖率,就一路下降且有加速的趋势,仅在2000年至2004年短短几年内,就从30%下降到20%。同时,更多企业的员工委员会也认识到,僵化的就业关系会削弱企业的竞争力,从而损害他们自身的利益,故而越来越频繁地违背行业工会与雇主联合会达成的工资协定,私自在企业内部和雇主达成削减工资的小协议,来降低高工资和高福利对企业竞争力的不利影响。

  在立法措施上,欧盟和德国也在采取措施,限制德国模式的适用范围,允许新成立的德国公司和在德国的跨国公司注册为“欧洲公司”,遵循欧盟通行的法律和管理准则,而不是德国制度。对已有的德国公司,则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根据一定程序,改变为“欧洲公司”。

  把这个世界上没有其他人愿意学习的管理模式,作为中国制定《劳动合同法》的一个重要参考,简直就是在模仿一个错误的和过时的模式,除非有人希望在中国也出现德国的“三高”现象。中国劳动立法的指导思想,绝对不能效法德国模式,并视之为“与国际接轨”。

  德国的劳动立法如此不可取,却有一条例外:它没有忘记对不同规模的企业做区别对待。德国劳动立法区别对待的细节繁多,但基本规律是,对大企业严,对中小企业松。比如,作为德国模式的一个重要支柱,法律要求,在企业一级和以下直至车间、班组,需成立员工委员会,与管理方平等对话,共同决策。但法律对5人以下的企业网开一面,不要求其成立员工委员会。法律还规定,200人以下的企业,无需有人专职为员工委员会工作。由于法律允许中小企业有更多更大的灵活性,实践结果是,在德国企业中,雇员超过200人的企业,80%都成立了员工委员会,而雇员100人以下的企业,75%都未成立员工委员会。这意味着在整个德国企业中,绝大多数都没有成立员工委员会,因为德国90%的企业雇员都在100人以下。实际上,成立了员工委员会的企业,2005年仅为全部德国企业的14%不到。这表明,在德国,其最为严格、要重要的劳动立法,主要是针对大企业的,而对广大中小企业,德国重要劳动立法都充分考虑到其具体困难,允许其保留更多更大的灵活性。请注意,德国属于发达国家,无论其大中小企业,与相应的中国企业相比,资本和技术密集程度都要高得多。因此,德国100人的企业,其产出水平和资产总额水平,都会与中国雇员人数大得多的企业相当。

  何止是德国!世界上哪个国家的劳动立法,对中小企业没有这样或那样的免除条款呢?印度联邦立法要求解雇员工需经政府批准,但此法对雇员100人(有时是300人)以下的大多数印度企业都实行免除;在美国,基本上所有联邦一级的劳动立法,对小企业都是免除的。比如,美国联邦法律规定了雇员由于家庭和个人健康原因有休假的权利,但法律同时规定,如果一个地方雇员人数少于50人,且同一企业在120公里(75英里)范围内没有其他雇员,即可不执行该法律。

  劳动立法的“严”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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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经济观察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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