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吁请对中小企业免除《劳动合同法》(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7日 16:42 经济观察报

  由这样一个国情所决定的中国低技能劳动者所面临的诸多问题,不是通过劳动立法可以解决的,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途径只有一个,就是发展经济。但经济的发展是一个分阶段、长期的过程。在中国经济还不够发达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大量低技能劳动者的就业,路在何方?就在于遍布中国城乡的中小企业!

  仅以2006年为例,就有253万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在个体私营经济中实现了再就业。目前,中小企业吸纳了我国城镇就业人口的75%、农业转移劳动力的80%。在一些经济发展稍微滞后的地区,中小企业提供的就业机会更是不可或缺。例如,江西全省城镇就业的97%均为中小企业所提供。没有这些遍布中国城乡的中小企业为中国亿万最底层劳动者提供就业机会——解决城市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解决大量农业剩余劳动力向其他产业转移的问题——这些人的生活将是何种状况,国家和社会将是何种状况,真是难以想象。

  有数不清的农民工,进城之初都是囊中羞涩,甚至身无分文。对于这些最底层的劳动者来说,他们来到城市后最初起步的工作机会,在城市生存和发展的第一个台阶,多数情况下,不是那些知名的大企业,而是中小企业所提供。大多数中小企业,也愿意雇用这些没有技能的农民工,看中的当然是他们急于找到工作,愿意接受低工资的事实。很容易想象,在这样的就业关系中,劳动者对工资和劳动条件很难满意,希望得到更好的工作,改善自己的收入和劳动条件。但不能因此说,在这种就业关系中,这些劳动者就一定吃亏了。确切地说,这种就业关系尽管不尽人意,却是劳资双方互相利用、互相帮助的双赢关系。

  其原因如前所述,对这些劳动者来说,劳动力供给严重过剩和自己技能低下的基本事实,决定了他们找工作难的必然结果。对他们来说,现实存在的选择,首先不是优越的和更加优越的工作,而是有工作和没工作;他们只有首先得到工作,才有可能、有机会去选择更好的工作。最底层劳动者在被迫接受低工资,为中小企业老板赚钱的同时,也利用了后者提供的宝贵就业,站稳了脚,获取了一定的技能和劳动力市场的信息后,通过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性,一步一步改善自身状况,最终在城里站住脚、扎下根来。

  所以,这个层面劳资关系的基本性质是低端对低端、弱势对弱势。这两个弱势群体,主观上是想互相利用,客观上则在互相帮助。根据这个判断,我们不应该把中小企业相对大企业来说偏低的工资和不够理想的劳动条件,看作是中小企业“剥削”、“剥夺”和“欺压”最底层劳动者的证据;也不应该把中小企业员工的高度流动性视为一个严重的问题,人为地通过立法去降低它。我们应该看到和承认,一方面,很多中小企业,其自身的生存都严重缺乏保障和把握,确实没有实力、没有条件提供与优秀大企业相媲美的工资、福利、劳动条件和稳定就业;另一方面,中小企业的员工保持相当的流动,也是劳资双方不断互相挑选、不断改善自身状况的一个重要机制。

  上面的分析告诉我们,政府扶持和帮助同属弱势群体的中小企业,保障中小企业和弱势群体在基本道德和法律规范内自由谈判、自由合同的权力,就是帮助中国最底层、最弱势的劳动者,就是在促进社会和谐。如果不这样做,反而立法限制中小企业用工制度的灵活性,增加他们的用工成本,则必然导致他们用工意愿的下降,这样不但损害了中小企业本身的利益,也会使更多最底层劳动者找工作更加困难。这时候,“剥夺”就会真正地发生:成千上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机会被剥夺,数以亿计农民工初次进入城市劳动力市场时起步的工作机会被剥夺,低端劳动者由低到高自然发展的过程被剥夺,从根本上、大面积损害了最底层劳动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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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经济观察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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