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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周刊:黑龙江中行大案的震荡和责任争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7日 11:32 《商务周刊》杂志

  河松街支行案引发了更多的现实问题。不仅有案件本身对于各方影响,还有案件各种责任的界定问题

  □记者 吴金勇

  1月4日上午,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接到哈尔滨市河松街支行紧急汇报:东北高速公
路股份有限公司在河松街支行的近3亿元存款不翼而飞。

  事情来得突然,黑龙江省中行也随之紧张地旋转起来。“接到汇报后,我们‘老大’(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行长张平)马上派常务副行长王东郊火速赶到河松街支行了解情况,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省公安厅与哈尔滨市公安局开始进入立案侦查。”中行黑龙江省分行一位员工对《商务周刊》说。

  当天,张平即与黑龙江省某领导起身赴北京,向中国银行总行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汇报情况。第二天,张平陪同中国银行总行行长李礼辉和首批总行专家组成员回到哈尔滨。

  一个多月来,中行自己的工作组始终在不懈努力,为案件调查提供支持。由中国银行内业务骨干和专家组成的河松街支行工作组,就设在哈尔滨市红军街15号的中行黑龙江省分行办公楼的15层。

  内部震荡

  现任中行黑龙江省分行行长张平,在黑龙江的工作时间只有3年,原任职中行吉林省分行副行长,2001年左右,调至黑龙江任在东方资产管理(黑龙江)公司总裁。2004年夏,他通过竞聘履新现职位。

  河松街支行案发生后,张平等省中行领导马上对相关职位进行了调整。

  首先是将林恩海派往河松街支行的上级行哈尔滨道里支行任行长。林为人老成,行内都管他叫“灭火队长”。因为2004年11月,黑龙江省东部城市七台河的中国银行支行出现贷款问题,省分行即派他去主持工作。“他到哪儿都能‘镇’一下,但也就是个过渡性人物,因为他原来是做银行保卫工作,不懂业务。”在去七台河之前,林为省分行工会主席。

  为了加强业务管理,省行还专门选派了两名中行系统内的业务骨干任副行长。一位杨丽娟,杨原为中行黑龙江省分行平房支行公司业务主任,另一位是省中行主管公司业务的副行长崔雅巧。

  高山在任期间的道里支行行长宫廷已被停职。宫廷为原中行伊春市支行行长。在伊春市工作业绩突出,并以关心员工及家属而闻名中行系统,当时伊春支行曾设有一个集体食堂,员工家属也可以在此就餐。这一作法曾作为工作典型向全省中行系统推广过。

  1999年,黑龙江省中行与哈尔滨市中行合并时,时任省中行行长阎尊学将宫廷从边远的伊春市空降至省会哈尔滨。据记者得知,2004年12月29日,即高山离境前一天,高山曾与宫廷一起吃饭,并提出元旦期间到北京看病,宫同意了。

  河松街支行案发后,省中行先后从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其他分支机构派人负责管理。春节前本刊致电河松街支行得到证实,现河松街支行的行长是赵艳杰。

  从案发到目前,中国银行黑龙江分行的各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都在正常有序工作。当然,一些中行员工心理也难免产生波动。

  “当时全行震动很大,首先是担心全年工资的40%能不能发了。”哈尔滨市中行一些职员对本刊说。

  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的员工工资是按比例发放的。该行一位员工告诉记者,他和高山都是科级,也就是说月工资开满了是3300元。但实际每月只开60%,即1980元,年底完成年初定的任务了,再发余下的40%。

  员工们的担心是多余的,他们的福利并未因为10亿巨款的丢失而受损。据了解,春节前他们已经领到了足额的工资和奖金。理由是河松街案件发案时间在2005年,所以并不涉及2004年中行的业绩。

  事实上,多年来中行黑龙江省分行的业绩一直处于全系统的中下位置。2004年11月,中国银行董事长肖钢曾来到黑龙江省,并组织了副处级以上干部的座谈会。肖钢表示,黑龙江省分行应该奋起直追,并希望2004年是黑龙江省分行最后一次亏损。据了解,2004年,中行黑龙江省分行账面盈利约3亿-4亿元,但实际亏损10多亿元。

  肖钢的视察与鼓励让黑龙江省分行上下振作,在2004年中行黑龙江分行年终大会上,省行行长张平雄心勃勃地动员:“2004年,黑龙江省分行将许多包袱都卸掉了。2005年,我们轻装上阵,大干一年,为实现盈利而努力。”他乐观预计,2005年该行的账面盈利将达到8个亿。

  但显然,如果河松街支行的资金损失由中行来负责,中行一位员工说:“对我们来说,压力会非常大。”

  定性难题

  1月31日,中国银行对外界公布:据初步判断,河松街案是一起涉嫌内外勾结的票据诈骗案件。但中行并未说明这是中国银行自己的判断还是公安机关的判断。

  2月22日,针对河松街支行案,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进行了一次业务研讨,就该案可能涉及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做出了几种可能性分析。

  民事责任方面,东北高速在河松街支行“丢失”3亿资金,主要责任在东北高速还是中国银行?

  律师们认为,首先要看东北高速的资金是否真实支付给了银行。如果东北高速将资金存入河松街支行的行为发生在河松街支行的办公地点,则可认定东北高速的资金确实存入了中国银行。而如果东北高速的支票交给了河松街支行上门服务的司机刘静,则将存在争议。因为刘静属银行编外人员,东北高速有轻信他人的可能。支票交给刘静后,再由刘静送来高山出具的假的对账单,那么东北高速的资金是否真实存入银行存在法律上责任界定争议:主要责任可能在东北高速。高山和刘静是以银行人员身份诈骗。

  如果这笔资金确实存入银行了,则又分真印鉴和假印鉴两种情况:如果以假印鉴将这笔资金转走,则银行应负全责;如果是以真印鉴将资金转走,则银行可免责。

  刑事责任方面,如果高山定为诈骗罪,则对银行有利,对东北高速等被诈骗的企业不利,企业自己需要承担损失;对高山也不利,因为诈骗罪容易引渡,最高刑为死刑。如果高山定为挪用资金或贪污罪,则对银行不利,对东北高速和高山有利,因为他挪用的是银行的钱,银行应承担损失。

  由此,已在押的刘静的供词及印鉴的真伪,将是影响最后本案定性的关键。

  而据黑龙江省技术监督部门有关人员介绍,目前的电子刻章技术,已使印鉴真假很难认定。据说,黑龙江省也曾发生过一起类似案件,银行与企业最后争执到法庭,哈尔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章为原章,企业败诉。后企业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由省质量监督局重新认定,结果认定不是原章。

  “作为中国银行当然希望印鉴是真的,这样责任会小得多。”京都律师事务所的曹树昌律师对本刊说。

  另据业内人士分析,上述所说印鉴真伪,是以企业留在银行的印模为据。如果东北高速内部高管与高山勾结,使高山得到了企业授权,更换印模,则主要责任也在企业。

  除此,关于擅自划走冻结资金的民事责任也被银行业内专家提及。

  依媒体报道,2004年末,吉林省高级法院查封了东北高速在河松街中行开设的两个账户中的2.12亿元(含贷款本金、利息和诉讼费等)。然而,2005年1月4日,吉林省高法的法官到河松街支行来核对余额时,发现资金仅剩7.31万元。

  一般而言,银行、公检法、海关和税务机关可以给银行开冻结查询令。查询、冻结、划扣这三步可同时进行也可分步进行。实施冻结账户后只有一个原则,资金许进不许出。此时,无论是内外勾结还是真假印鉴都实现不了划款,冻结后只能由原冻结单位划扣,企业和银行都无权动这笔钱。但河松街支行居然在该笔巨款冻结后将钱划走,这是中国银行的责任。

  系列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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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移出境现金最多3亿 高山案十亿巨款去向追踪

  四年大改革背景下的大案 谁为高山打开方便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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