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征收还是调整众说纷纭 利息税改革势在必行(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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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1日 11:48 中国经济周刊 | |||||||||
现行利息税制是否合理? 主持人:普遍认为,利息税的主要功能是组织收入、调节收入,促进社会公平。这与目前国家提出的要建设“和谐社会”不谋而合。从现实实施效果看,利息税是否合理?现行
易容宪:我们可以先看一组数据:2000年,我国的利息税收入约为150亿元,居民储蓄存款余额6万亿元;2001年为279亿元,储蓄存款余额7万亿元;2002年为300亿元,储蓄存款余额为8.7万亿元;2003年为280亿元,储蓄存款余额约为11万亿元;2004年为320.76亿元,储蓄存款余额为12.4万亿元。 可见,1999年恢复征收利息税以来,居民储蓄存款利息税没有随储蓄存款余额增长而增长,政府希望征收利息税来拉动居民内需、刺激消费的愿望没有根本实现,反之,近几年来,居民储蓄存款的增长速度越来越快,居民的存款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居民更倾向于活期和短期存款,3年期、5年期等长期存款不再受宠。在这种情况下,不仅对以银行储蓄存款作为主要投资渠道的广大中低收入居民严重不公,而且增加了存短贷长的银行潜在风险。 另外,我们从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基本法则来看,目前国内实行的利息税既没有采用世界各国通行所得税收的优惠原则,也没有采取累进税率的规则。这样,利息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中低收入者,从而使得税收征收失去了社会财富再分配的功能。 总之,几年来的实施效果表明,征收利息税与当时政府所要达到目的越来越远,甚至于南辕北辙。利息税既没有体现公平也没有保护弱势者。它所导致的是居民储蓄行为的改变,并因此增加了国内银行存贷款结构不合理趋势和潜在金融风险。因此,目前的利息税是不合理的。 史建平:现行的利息税征收办法有以下两个弊端: 其一,目前的利息税制不能起到调节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现行的利息税征收办法实行的是统一税率,这实际上无法体现利息税本来应该有的调节个人所得的作用。因为,利息税的主要来源是定期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而定期储蓄的基本群体是中低收入者。中国社会的现实是,没钱的人在存钱,有钱的人不一定存钱,现在这种“一刀切”的税率,真正受到影响的是这些中低收入者。 其二,利息税加剧了负利率。负利率本来就是对储户的一种无形的税收,征收利息税无疑又加重了储户的税收负担,或者说使负利率的缺口更大。这种状况造成的后果是,一方面,使储户的消费能力降低,最终影响消费,对经济发展不利;另一方面,储蓄存款是银行主要的资金来源,严重的负利率可能会导致储蓄滑坡,给银行带来流动性风险,最终影响到金融和经济的稳定。 张文春:目前的利息税制确实不合理。因为所得税征税的一个前提就是纳税人的收入是能够提高其支付能力的。目前,对利息征税实行的比例税率,是不同收入者一律按20%的税率进行纳税,具有明显的累退性。相比之下,高收入者的纳税额与低收入者的纳税额与其负担能力是不匹配的,尤其是低收入者要全面纳税显然是不合理的。在个人所得税制中,现行税制将征税的重点放在了对工资薪金管理上,但是高收入者的工资薪金占其总收入中很小的一部分,相反,工资薪金却是低收入者总收入的很大部分,这样按工资薪金征税的处理办法,对低收入者不公平。 另外,按照西方的税制,税基是随着通货膨胀不断进行调整的,而我国税基基本上是固定的,没有反映物价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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