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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能钙事件提出政府监管新课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2日 10:00 新京报

  几天来,知名保健食品“巨能钙”遭遇着一场公关危机。人们等待权威部门本周内作出监测结果,所以现在对该事件下结论为时尚早。

  但是,这场危机对尚未从“蚁力神”事件中恢复过来的中国保健食品业来说,其影响是巨大的,它对政府部门如何监管保健食品业,提出了新的课题。

  首先,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审批和监管体制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强势权威。

  2003年成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解决我国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多头管理问题。然而,保健食品的审批权已经于去年9月由卫生部转移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但保健品市场的监管权却依然由卫生部保留。这种监管体制架构显然不利于对保健食品的全流程监管,容易出现管制的脱节现象,容易给不法商人以可乘之机,也增加了监管行动的时间成本和协调成本。

  其次,食品监管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倾向。“巨能钙”公司据理力争的一个重要依据是,其产品的上市通过了国家卫生部的审批程序,符合当时的国家标准。然而,审批只是确保食品安全的第一步,更重要的还在于其后的监管。食品监管部门除了应依照《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严格依法审批之外,还应该特别注重日常的监管工作,比如定期从市场随机抽取样品,按审批时的要求进行系统的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定期公布在媒体上;对不合格的企业和产品进行严惩,甚至撤销批准文号等,以保证保健食品的功效和质量安全。对“巨能钙”而言,审批后的产品是否完全合格,也有待于权威部门的结论。

  再次,审批程序的信息欠缺公开。“巨能钙”事件中一个核心的问题在于,当年巨能公司是否在审批材料中注明过含有双氧水成分。

  对于这个问题,有关部门尚没有给出回答。现在,政务信息公开已经成为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和内容,“凡不涉密”的政务信息都应该向公众开放。

  那么人们期望,这个已经引起公众广泛关注,且不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能得到及时的公开。

  复次,有关部门的食品监管行为缺乏政策敏感性。200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成立,标志着我国政府宏观公共政策价值基点的重新选择,体现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的科学发展观。有了科学发展观的指导,食品监管部门应该在保健食品的审批权移交过程采取主动举措,将1996-2003年批准的4589种国产保健食品做一次重新审批或者复查。这可以借鉴国外的例子,美国1962年通过的《柯弗瓦-哈里斯药物修正案》要求自1938年到1962年间仅在药物安全基础上通过审批上市的4000多种药物,必须重新进行有效性实验,以证明产品的效能,否则不得继续销售。

  最后,对检测机构资格条件的限制有可能造成管制垄断。根据现行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及《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的功能评价和检测、安全性毒理学评价应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而检出“巨能钙”含有双氧水的农业部检测中心却并不在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名单之中。这种做法可能造成管制的垄断,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巨能钙”的最终结果,公众予以期待。人们并不希望已经畅销了多年的“巨能钙”有安全问题。不过,“巨能钙事件”仍然提出了一个值得注意的话题:当代中国的保健食品行业要重新获得民众的青睐,除了依靠行业自律以外,更应该注重从整体上提升政府部门实行食品监管的理念、体制和能力。

  □本报特约评论员李丹阳(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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