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将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 工资多少协商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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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 17:48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 光炜) 记者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从即日起,北京市将以非公经济企业作为集体协商工资的重点,在全市推行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资集体协议将对所辖企业和全体职工都具有约束力。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通过
记者了解到,签订区域性或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必须由所涵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认可,对所辖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对于有权自主决定工资总量、生产经营比较正常的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应以协商确定工资水平为主;对于通过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应以协商确定内部分配关系和工资支付办法为主;对于企业规模小、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应以协商规范企业工资支付标准和下岗待工期间基本生活费为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在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时,应依法保障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正确处理出资人、经营者与职工之间的关系,企业科技管理人员与一般职工之间的关系,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工种职工之间的关系,持股职工与未持股职工之间的关系,按劳分配与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之间的关系,工资分配与企业经济性裁员、再就业安置、保险福利之间的关系等等,做到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公平公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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