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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修改 转卖医保药品罚3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 18:53 北京晚报

  本报讯 (记者 光炜) 为进一步减轻本市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负担,《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将面临修改。记者今天获悉,此次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行为的处罚力度等三个方面的九项内容。

  基本医保基金报销比例提高5%

  为了解决部分职工和退休人员医疗费负担过重的问题,市劳动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出了修改建议,调整原先规定“起付标准至1万元以下”为“起付标准至3万元”,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提高5%,这一规定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建立基本医保待遇标准调整机制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是在2001年4月启动实施的,为使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随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及时调整,此次《规定》的修改增加了两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机制的条款,明确用人单位缴费部分划入个人账户的标准、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报销比例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加大对骗取医保行为的处罚

  此次《规定》的修改增加了有关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处罚力度的内容:用人单位和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点发生违反本规定、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其记入医疗保险信用信息系统,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在重点监督检查期间可以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同时,用人单位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被骗取的基金,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该用人单位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医疗保险待遇,或者转卖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的药品谋取不当利益,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已损失的医疗保险基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该个人处医疗保险基金损失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行为未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定点医疗机构违规最高罚款两万

  此次《规定》的修改对定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对于违反本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即便未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可以对该定点医疗机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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