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航空公司是否应用中文对中国乘客就行李限重标准作出说明?这是4月12日在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消费者状告荷兰皇家航空公司侵犯其知情权案的争论焦点。
1999年2月12日,原告刘驰在北京某售票处购买了被告荷兰皇家航空公司北京至巴黎的往返机票。1999年3月3日,他在法国尼斯机场搭乘荷兰皇家航空公司KL1264班机前往阿姆斯特丹准备返回北京时,却被告知行李超重30公斤,需收取超重费。刘驰当即指出荷航未对此作事先说明,经交涉,最后对方同意刘驰按超重10公斤付费(2075法郎)。
回国后,刘驰继续与荷航交涉,认为后者应当事先用中文向其通知行李限重标准。荷航的答复是:“根据中国的法律,我们没有义务用中文向乘客通知行李限重标准。”
2001年3月15日,刘驰以侵犯知情权为由,将荷航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所交行李超重费2075法郎(约合人民币2864元)及相关利息,并承担律师费。
1争论焦点
在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李京生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刘驰的母语是中文,由于荷航机票上没有对行李限重作中文说明,直接导致了刘驰的财产损失。
被告代理律师裴亚洲则强调,刘驰所购的机票是国际航协的标准准运证“BSP”国际票,这种票是国际通用的,并非荷航一家所使用,在票联上已经用英文标明了行李限重标准。而这种票的格式已经获得了中国国家民航总局的批准。根据中国法律,荷航并没有用中文告知的义务。
对此,李京生律师指出,机票作为一种服务合同,行李限重标准是合同的重要条款,理应用中文加以明示。民航总局只是批准了“BSP”票的英文格式,但并不否定用英文的同时附上中文说明。
双方争议的另一个焦点是:被告指出原告刘驰是纽约州执业律师,以他的英文程度不可能看不懂“20KG”这样的英文说明。对此,原告方强调,因为受到同样侵害的消费者还有很多,这场官司实际上是共同诉讼,因此刘驰个人是否懂英文并不是本案的关键。
刘驰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也称:“像我这样经常作商务旅行的人还会有这样的遭遇,如果是不懂英文的人呢?比如出国探亲的老年人,他们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他认为,用中文告知行李限重,荷航并不需要付很大的成本,却能大大减少消费者的损失。这种情况下,是否用中文告知就十分关键了。
2相关疑问
刘驰告诉记者,他此前曾乘坐过与荷兰皇家航空公司有“联盟关系”的美国西北航空公司班机,他们规定的行李限重为64公斤。他没想到航线距离接近的两家联盟公司的行李限重竟相差3倍多。这也是致使他行李超重的原因之一。为什么会出现这种行李限重标准的差异呢?
对此,荷航香港及南中国地区营业经理陈嘉良告诉记者,国际上各个航空公司不同航线的行李限重标准不同,比如飞往美国的可免费托运的行李重量就要比飞往欧洲的大。但对相同航线而言,这个标准是一致的。
记者注意到,目前的荷航国际机票后面都附上了一张中文说明,其中就包括行李限重的标准。原告称这是事情发生以后,荷航才开始做的。而荷航北京代表处市场部经理刘加红十分肯定地告诉记者,荷航此前一直都附有这样的中文说明,只是不明白为什么刘驰没有得到这样一份说明。荷航代理律师裴亚洲解释说,荷航虽然已经在用中文作出说明,但并不意味着在法律上,荷航有义务这样做。
3专家评说
此案目前尚未判决。究竟外国公司对中国消费者提供服务时,是否应用中文告知相关重要信息?
原告律师李京生告诉记者,对于外国进口的产品,国家已有相关规定,要求必须有中文说明,但对于服务,尚无明确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的民法专家杨振山教授也指出:目前中国法律对此并无规定。但他认为,以英文告知,也算是尽了说明的义务,消费者不懂的话,可以请懂英文的人代理。
中国人民大学叶林教授则认为,所谓告知本身就包括“告诉了并知道了”,才能免除责任。他举了一个发生在英国的案例:英国一个农药供应商向当地一农场主雇用的农民讲解了农药的施用方法,但最后,这几个农民都因为施用不当而中毒死亡。经调查发现,这些农民均来自南美的小城,不懂英语。法院最后判该供应商有罪。这就说明,告知应该以对方能听懂的语言。但刘驰作为一个熟练掌握英语的人,要主张权利会有一定困难。
叶林教授强调,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恰恰暴露了我国在关于服务的立法方面的空缺。而最近发生的日航事件、东芝[微博]笔记本事件以及此案都再次证明了这一点。(文/实习记者文雪莲-摄/杜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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