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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菱、日航等看如何保护中国消费者的涉外权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2月28日 06:51 北京青年报

  三菱“帕杰罗”事件无独有偶

  近几天,三菱“帕杰罗”事件在全国上下闹得沸沸扬扬,特别令中国的三菱用户们感到愤慨的是,三菱公司2月15日宣布,将收回包括日本国内市场在内的40多万辆有潜在问题的汽车,但我国境内的7.2万辆帕杰罗V31和V33越野车不在此列。而在这一事件中值得玩味的是三菱公司的态度,模棱两可、含糊其词、敷衍拖拉,日本企业那种快速反应、果断决策的高效率一时间无影无踪了。

  直到2月23日,三菱公司才决定对中国境内的三菱旧款V31和V33帕杰罗越野车实施无偿召回检修,此时距离2月9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公告禁止进口帕杰罗(PAJERO)V31、V33越野车,已经过了足足两个星期。

  值得注意的是,近两年发生了多起类似的我国公民涉外权益受到损害事件,尤其不能忽视的是,事件发生后外方的处理态度惊人地相似:冷淡,漠视,不以为然。

  就在三菱“帕杰罗”事件全面升级扩大之时,一家媒体报道了春节期间几十位中国旅客乘坐日航航班遭到不公正待遇的消息。这一震动不亚于三菱“帕杰罗”事件。2月17日,这批中国乘客向中国消费者协会递交投诉书,就2001年1月27日至28日乘坐日航该航班过程中受到的无礼对待,要求日方赔礼道歉,并向每人赔偿数额至少1000万日元。与此同时,不排除准备通过法律程序起诉日本航空公司的可能性。

  2月22日,外交部发言人朱邦造敦促日航方面对此事进行全面调查、不要拖延。23日,日航方面才表示,将在两三天左右向中国旅客发出一封公开信表示歉意,在下星期二左右向中消协拿出调查这个问题的时间表。此时离中国乘客的那趟“噩梦之旅”已快一个月了。

  中国消费者的索赔还没有结果,美国人的官司又打上门来了。2月23日,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TS)外联处有关负责人透露,ETS已正式向法院起诉中国新东方学校侵犯ETS版权,要求新东方赔偿100万元人民币。在此之前,ETS称由于中国有补习班非法使用考题等相关资料,在考前大量提供考生GRE及托福试题,呼吁全美各大学及研究所密切注意、审查大陆GRE、TOEFL考试考生的相关成绩,除了考试分数之外,也要连带参考大陆学生其他的成绩表现是否相符。

  ETS是世界上最大的私人教育考试服务中心,中国出国人员熟知的TOEFL、GRE、GMAT考试都是ETS一手操办的。ETS可以状告新东方,而中国考生在ETS那里受到的委屈却不知去何处申冤。仅去年一年,这样的事情就发生了3起。

  2000年8月26日,在深圳TOEFL考点,ETS封装的试卷箱里面根本没有TOEFL考试必备的录音磁带!而从广州紧急借调的考试磁带音质畸变、含混,甚至出现卡带,考生情绪大受影响。2000年12月,中国考区GMAT成绩公布,北京、上海、济南、成都、广州等地12月的平均成绩居然比11月的那次低了差不多100分。ETS对此没有解释。2000年11月中旬,南京一考生参加了GRE考试后,在本应收到成绩单的那天,却收到了ETS的一份通知,称其“没有交125美元的考试费,所以成绩被取消”。后发现是由于资料数据传输中的问题,尽管真相大白,但该考生已经错过了美国学校的招生时间。

  问题在于,出了事情之后,ETS一直不给合理的解释和补偿。据了解,如果以上种种意外发生在美国,ETS会赔偿每一位受影响的考生。然而,中国考生只能忍受ETS的冷漠。而ETS本次对中国考生的成绩全体提出质疑,无疑又让众多考生有冤无处申。ETS称它的实际损失可能要远比100万元人民币数额大,那么中国考生的损失该怎么计算呢?

  将以上事件联系起来,不禁让人产生疑问:这些企业如此对待他们的“上帝”,难道他们不怕“王法”吗?三菱“帕杰罗”事件中的一个细节是,三菱公司不止一次表示,希望按照中国法律来解决问题。而去年一度闹得全国皆知的东芝笔记本电脑风波中,没等美国人告上法庭,东芝公司就乖乖地掏了10亿美元,而给中国用户的只是一个补丁程序而已。据说,就是因为美国的法律对这种情况指定了严厉的处罚规定,而中国法律却没有类似条款。

  因此,在气愤之余也许我们更应该做一点理智的思考。中国消费者在涉外权益受损时,能获得多少赔偿?该获得多少赔偿?怎么获得赔偿?获得赔偿的依据是什么?在现代商业社会,这已经不单单是一个情绪问题,而是一个现实的法律问题。

  我国法律尚缺乏使消费者获得高额赔偿的充分法律规定

  问:中国消费者涉外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什么途径来解决?我国法律对消费者获得赔偿的规定与国外法律存在哪些差异?

  陈俊(德恒律师事务所国际业务部律师):在TOEFL、GRE以及GMAT考试中,如果确实因为ETS的失误导致中国考生的损失或损害,根据中国法律,中国考生与ETS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认为是一种合同关系,虽然该合同关系并没有在《合同法》分则中明确规定,通常认为属于一种“无名合同,对于无名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即为法律所保护,相应的外国商业机构有权取得与中国法人相当的国民待遇,除非按照对等的原则必须依法限制该外国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及诉讼权利。根据中国合同法律及民事诉讼程序,中国考生有权在合同之履行地起诉ETS,并可获得赔偿,有关合同关系的成立条件、举证责任及损失的计算应适用中国成文法的规定。

  美国实行判例法制度,如果在美国起诉,则本案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免责事由以及诉讼程序规则等方面与适用中国的法律规范、在中国的司法体制下解决争议存在较大的差异。从维护当事人利益出发,中国考生委托美国的律师提起诉讼更为有利,中国律师可以就选择不同的争议解决途径、选择出庭律师、办理委托手续以及境内证据收集等方面提供建议及咨询服务。

  戴钦公(德恒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律师):从法律角度上来看,V31、V33三菱帕杰罗存在着严重的设计缺陷,具有危及人身、他人及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属于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我国的消费者可以依法向三菱公司或经销商进行索赔。

  但我国现行相关法律的局限性使消费者缺乏要求召回和高额赔偿的充分的法律依据,这是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更多地从保护经营者角度出发的必然代价。如何结合加入WTO的形势和需要,更好地通过立法协调消费者利益和经营者利益、国内利益和国外利益的冲突,是我国立法机关需要认真解决的问题。

  陈俊: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仅限于名誉权、姓名权、荣誉权等类案件,这也是中国法律始终面临的一个悖论:精神无价———没法赔偿———低限度赔偿或不赔偿———制裁不力———一定程度上放纵了精神损害,与此相联系的还有侵权人赔偿能力、法庭的自由裁量权及程序公正问题。当然,近年来,有关的法律规范一直在研究起草过程中,而司法实践中也不断有所突破。尽管如此,如果通过中国法院诉讼程序解决日航事件,获得高额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能性并不大。我个人认为,中国乘客可以以日航违反合同,或民事侵权为由在日本提起诉讼。

  戴钦公:一般来说,中国消费者涉外权益受到损害时,根据具体案情,可能在境内或境外提起诉讼。如果在境内诉讼,那么国外企业作为在中国的经营者,有权享受国民待遇,案件将按中国法律进行裁决,三菱“帕杰罗”事件即属此例。如果是在境外提起诉讼,虽然理论上按照国外法律规定(比如美国、日本)一旦胜诉可能获得比境内更高的赔偿,但对大多数中国消费者来说,限于实际条件境外诉讼恐怕都不是很现实。

  国内外法律制度体系的差异导致了消费者实际享受权益的差别

  问:联系这几起事件来看,是我国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偏于宽松,还是国外的法律偏于严厉?这种国内外法律制定的依据和出发点分别是什么?

  戴钦公:共同的问题是中国消费者购买外国商品或者接受外国服务造成损失或损害的时候如何索赔。跨国的消费者权益纠纷的产生可能有各方面的影响因素,如不同的法律制度体系、民族感情、社会心理、思维习惯以及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而法律诉讼则是当事人经常采用的解决途径。

  法律是有国界的。解决跨国的消费者权益纠纷问题首先是要明确是在什么样的法律体系之内,虽然有些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的约定,不是一国国内的法律,但其实施仍然要依赖于国内法的力量,因为国际条约并不针对具体的案件产生直接的强制执行力。各国法律体系及司法制度客观上存在差异,增加了处理跨国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复杂性,由于存在这种复杂性,消费者客观上可能也有必要选择对其有利的解决纠纷方案,例如,选择可能判决更高赔偿额的管辖法院。但是,中国消费者应当有心理准备:由于法律制度体系的不同,导致同一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可能实际上存在待遇上的差别和法律救济措施的不同,而并不总是由于商人“钻了法律的空子。

  陈俊:外国法与国内法的区别并不是在短时间内形成的,一国适用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并不一定在另一国必然可行,是和特定的历史传统、社会发展模式以及法律文化密切联系的。比如,在美国可能被告根据判决必须支付十多亿美元的民事赔偿,而在中国没有任何一件民事案件能够如此判决,其中既有经济发展水平的原因,也有立法指导思想的差异。相比之下,美国的法律可能规定对消费者更为有利的赔偿方式,如精神损害的认定及补偿、惩罚性赔偿等。

  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解决跨国法律纠纷对于加强不同国家法律文化的交流与学习是十分必要的,特别是分析有较长法治传统国家在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法律原则、法律制度等方面所显现出来的法律文化特征及其利弊,进而能够促进在立法、司法领域进步。在中国市场经济建设的过程中,必须要特别加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一方面是出于对人权的保护,同时也是为市场竞争者提供公平的法律环境,让法律对于我们的社会来说,不但是有效率的、有用的,而且是公平的、正义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节选)

  第7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18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41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42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44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第48条依法经有关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50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采写/本报特约记者王青笠)

  我国境内有7.2万辆存在安全隐患的三菱“帕杰罗”越野车

  东芝笔记本电脑风波去年一度闹得沸沸扬扬

  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TS)状告新东方学校侵犯其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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