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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大事记(1971—1980年) (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0日 11:18 新浪财经

  1973年

  5月30日  财政部发布《关于工商税制改革后城市维护费和工商税附加处理办法的通知》。该通知指出:由于实行工商税制改革,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已经大部分并入工商税内统一征收,纳入国家预算。因此,原由城市房地产税解决的城市维护费,改为纳入国家支出预算统筹安排,收支不再挂钩。为了不减少地方机动财力,原来随同工商统一税征收的1%的地方附加,从1973年起,改为从新的工商税收入中按月提取1%的留成,划归地方使用。原来随同工商所得税征收的1%的地方附加,仍由纳税单位随正税缴纳,留归地方位用。

  12月7日  财政部召开全国税务工作座谈会。会议交流了财税部门贯彻执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总方针的经验,分析了1年来试行新工商税制的情况,研究了农村工商税等方面的问题,并讨论了1974年的税收工作。财政部革命委员会副主任刘鸿章在会上作了总结发言,就试行新的工商税制以来的情况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新的工商税制在征收办法上作了简化,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必须热情支持,认真搞好试行工作。二、在税收工作中,必须考虑国家财政收入,减税、免税要按照党的政策和税收管理权限来确定,并注意在减免税的时候不能改变统一的税目和税率。三、下放的税收管理权限,主要应当集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掌握,不要层层下放。

  12月25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试行工商税有关问题的解释》,对试行工商税后纳税单位适用税率、工业企业协作生产的产品、委托加工产品、连续生产的产品、同一产品加工改制、简单加工产品等征税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同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工商税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工业企业,交通运输和农、牧产品,商业零售及服务,军事系统和军事工厂,国营农场和生产建设兵团等的征税和免税范围。

  1974年

  6月21日  财政部发布《关于外国籍轮船运输收入的征税规定》。该文件规定:外国籍轮船在中国港口运载出口货物、旅客,应按每次所得的运输总收入缴纳工商统一税和工商所得税,合并征收的税率为3%。其中,工商统一税为2.5%,工商所得税为0.5%,另按应纳税款随征1%的地方附加,并规定了纳税期限和有关罚则以及减免税事项。

  1975年

  1月19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工作和严格检查1974年财政收支的通知》。其中规定,凡属任意减免税款、扣留国家收入等,都要清理收回,补缴国库。

  4月7日至19日  财政部在北京召开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财政部部长张劲夫、副部长王丙乾在会上讲了话。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任子良作了题为《依靠党的领导,进一步加强税收工作》的讲话。会议着重讨论了重新认识税收的地位和如何更好地发挥税收的作用等问题。会议认为,税收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一、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打击投机倒把活动,限制资本主义势力,限制资产阶级法权,保护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二、通过征税调节各种经济成分的收入,贯彻党的经济政策,并在工作中促进企业厉行增产节约,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三、在商品生产与货币交换还存在,价值规律还起一定作用的情况下,税收可以配合价格政策,促进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四、税收具有强制性,有利于及时、均衡、稳定地组织财政收入,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积累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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