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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大事记(1971—1980年) (3)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0日 11:18 新浪财经

  1976年

  5月6日  经国务院领导同意,财政部印发《关于“五五”期间农业税问题的报告》。该报告提出,要在第五个五年计划期间继续稳定农业税负担,解决农业税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调整常年产量,正确贯彻减税、免税政策。

  5月至6月  财政部在北京市和湖北省武汉市分别召开了北方(华北、东北、西北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南方(华南、中南、西南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工作会议。会议研究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工作、认真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注意充实基层队伍等问题。会议强调,基层税务部门担负着税收和监缴利润的繁重任务,国家财政收入的绝大部分要靠他们去组织实现。因此,各级财税部门对他们的工作要给予积极的支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同时,要求各地尽快健全税务机构,以适应工作的需要。

  1977年

  4月19日至5月6日  财政部在安徽省

芜湖市召开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会议的任务是:深入揭批“四人帮”,总结交流税收工作经验,研究加强税收工作的措施,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做好税收工作。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任子良在会上作了综合发言。财政部部长张劲夫、副部长陈希愈到会讲话。

  7月10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颁发<国营企业上交利润的监督办法>的通知》,规定国营企业上缴利润由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地监督入库(建筑施工企业由建设银行负责监缴)。

  11月2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由税务总局管理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的通知》。该通知说,由于基层税务部门的工作直接面对企业,并且有专人负责管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情况较为了解,由税务部门管理城镇集体企业财务问题,对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盈利水平,是有好处的。财政部决定从现在起,由税务总局管理城镇集体企业财务。

  11月12日  财政部发出《为贯彻国务院有关税收几个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务院转发的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安排市场供应几项措施的报告》中提出的“各级税务部门必须积极配合,以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的统一管理,坚决打击城乡资本主义,反对商品‘走后门’”的要求,财政部规定:一、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除有规定外,都应交商业部门统一收购、统一销售。对工业企业违反规定自行销售、低价自销,一律征收工、商两道税。二、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如有自行到农村采购应税未税农、林、牧、水产品,依法征收工商税。三、工业企业倒卖非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从中牟利的,按临时经营征收工商税。情节严重的,按税法规定加成或加倍征税。

  11月13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请示报告》。国务院指出:“税收是国家积累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向国家照章纳税,是企业、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应尽的义务。要及时足额地交纳税款,不得偷漏和拖欠。所有地方和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和法令,不得超越权限减免税收,不得截留和挪用税款。任何部门不得下达同税法相抵触的文件。各级党委要加强税收工作的领导,支持财税部门做好工作。” 

  财政部的报告说,现行税收管理权限规定不够明确,减税免税权限下放多了一些;给税收工作造成了混乱。而且引起地区、行业之间税负上的矛盾,不利于生产的发展,不利于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税收管理体制作出以下规定:一、税收政策的改变,税法的颁布和实施,税种的开征和停征,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一律由国务院统一规定。二、凡是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对某一种应税产品,某一个行业减税、免税以及对烟、酒、糖、手表4种产品减税、免税,都须报经财政部批准。三、个别纳税单位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因生产、经营、价格等发生较大变化,需要减税免税照顾的;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县办“五小”企业纳税有困难,需要给予照顾的,因自然灾害必须在税收上给予照顾的;对于从事违法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需要运用税收进行打击的,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革命委员会批准。四、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对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税收,可以根据全国统一税法规定的原则,制定税收办法,并且报国务院备案。五、重申除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的权限以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都无权自行决定减税、免税,无权下达同税法相抵触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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