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4月27日14:16 理财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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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贷关系仅凭借条能成立吗

  文/张晓莉 本刊记者 柯思婷

  生活中借贷的形式纷繁复杂,虚假借贷的情况也频繁发生。有时候,在出借人仅能提供借条的情况下,法院会如何甄别民间借贷案件中借贷事实的真伪呢?

  生活中借贷的形式纷繁复杂,虚假借贷的情况也频繁发生。有时候,出借人仅能提供借条,而无相应的交付凭证用以佐证借贷事实。

  在出借人仅能提供借条的情况下,法院会如何甄别民间借贷案件中借贷事实的真伪,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严林林法官给我们讲了两个真实的案例。

  案例一

  “半熟人”间现金交付巨额借款?

  2014年6月,孙函民以李星兰夫妇为被告向法庭提起诉讼,称李星兰为家庭生活需要,分多次向其借款14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催讨,李星兰仅还款15万元,故请求法院判令李星兰返还其其余的12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李星兰丈夫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庭审中,李星兰夫妇辩称,其与孙函民并不熟悉,无任何经济往来,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上述借条系李星兰参与孙函民妹妹孙函英“放线”的百家乐赌博活动并于输钱后应孙函英要求所出具的,除借条外,并无相应的资金往来凭证。此外,孙函民在李星兰未还前款的情况下,半年内不断向其出借巨额款项,显然有违常理。故法院不同意孙函民的诉讼请求。

  孙函民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交了李星兰分别于2012年5月6日、7月9日、9月14日出具的借条3份,借条所载金额分别为35万元、30万元、60万元,但上述借条的落款日期及还款日期有过涂改痕迹。孙函民还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银行存款取款单等证据,证明其家庭具有出借能力。

  为了查明本案事实,法官向孙函民之妹孙函英进行调查。据孙函英称,李星兰为了归还赌债、高利贷而多次向其借钱,自己因而向哥哥孙函民借款。孙函民先后给了其150万元,其中大部分是现金交付,小部分以银行转账方式交付,其遂以现金方式交给李星兰,借款给李星兰时孙函民均不在场。事后孙函英再将李星兰出具的借条交给孙函民。李星兰已归还15万元,另有10万元借款未开具借条。

  借贷事实存疑,诉请遭法院驳回

  本案涉诉借款金额巨大,李星兰夫妇坚持否认借贷事实的成立,而孙函民除了3份借条外,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以证明交付事实的存在,且其中一份借条因被其擅自涂改,影响了证据的证明效力,孙函民亦自认可对其作不利处理。至于孙函民所述的出借资金来源,因其提供的证据与借条不符、所述又前后不一,故难以采信。另,孙函英虽然认同孙函民的诉讼请求,但鉴于孙函英系涉案借贷关系人、与孙函民又系兄妹关系及二人在出借资金组成、借款用途、交付方式等方面的部分陈述不一,亦影响了二人陈述的可信度。此外,按照孙函民与孙函英所述,孙函民出借巨额资金系在孙函民与李星兰夫妇无交往、李星兰夫妇未向孙函民提出借款、孙函民出借资金来源于他人、孙函英明知李星兰借款是为了归还赌债等情况下所为,显然有违常理。

  综上,以现有证据,难以确认孙函民所述的借贷事实的成立,故对其诉请不予支持。

  案例二

  兄弟间借款仅有借条无凭证

  王建辉和王正辉是两兄弟。2016年7月,王建辉手持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将自己的弟弟王正辉告上了法庭,要求王正辉归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据王建辉称,2013年4月,弟弟为购房所需,向其借款10万元,并承诺于2016年4月19日前归还。然而借款期限届满后,经两次催讨,弟弟均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

  庭审中,弟弟王正辉辩称,他当初为了筹钱买房,的确曾有向哥哥借款的意愿,哥哥因此让自己写了一份借条。但实际上哥哥并未交付上述钱款,其购房首付款来自母亲出资的12.5万元以及妻子出资的16万余元,其余65万元则通过按揭方式支付。由于当时和哥哥关系良好,即便哥哥没有交付钱款,王正辉也并未向哥哥索回借条。然而2015年,兄弟两人却分别成为了一起分家析产案件的原、被告,自此兄弟感情不和,其提出索回借条的要求遭哥哥拒绝。王正辉认为,其与王建辉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王建辉对弟弟曾提出索回借条的事实并不认可。关于为何未能提供借款凭证,他解释称,在弟弟提出借款前几天,适逢表弟陆某以现金方式向其还款10万元,因此他就将这10万元现金交给了王正辉。

  据法院查明,王建辉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负责人,年收入50万至60万元。而王正辉则从事保安工作,未明确收入情况。

  借贷事实合情理,诉请获法院支持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王正辉向王建辉出具借条后,王建辉是否向王正辉交付了借款10万元,即双方借贷事实是否存在?

  首先,王建辉提供的借条中就借贷双方、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还款日期等进行明确约定,该借条内容清晰、权利义务明确,亦经王正辉认可。

  其次,本案借条书写于2013年,此时王建辉与王正辉之间兄弟关系良好,王正辉有向王建辉借款的意愿,王建辉也同意出借给王正辉,且双方当场完成了出具借条及接收借条的手续。一般而言,亲属间基于帮助、信任的借贷有别于商业或其他性质的借贷,在借贷手续上可不过于苛求,从王建辉主观认为借条等同于借款事实、王正辉截至本案诉讼前未就借款事实提出异议上可见一斑。

  最后,对购房资金严重依赖于银行贷款及母亲出资的王正辉而言,按借条约定如未收到借款,既不行使要求王建辉提供借款的权利,又不行使或长期不行使索回借条的权利,却放任债务凭证在王建辉处而陷自己于不利,实属有违常理。

  综上,法院认定王建辉与王正辉借贷法律关系成立且生效,故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理财金手指:

  借贷事实是否存在需综合判断

  法官介绍,银行转账凭据等借款交易凭证并非认定借贷事实成立的必要条件,而是影响法官是否进一步审查借贷过程中其他细节的一项启动因素。法官会结合借贷发生时的各项细节作出综合判断。尤其是涉及巨额借贷的,出借人除了应当提供借条外,原则上还应提供银行资金往来凭证以证明交付事实的存在,主张以现金交付的,还应当说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经济状况、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关系、借款原因及交付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等情况,以综合分析认定借贷事实的成立。

责任编辑:李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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