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李鹏飞 本刊记者/邢 力
海淘“代购洋药”,由于牵涉药品管理制度、药品流通体系和治病保命等话题,一直备受舆论关注。那么从法律上看,海外代购药物到底有什么风险呢?
海淘“洋药”,由于牵涉药品管理制度、药品流通体系和治病保命等话题,一直备受舆论关注。近日,几则关于印度抗癌药代购第一人陆勇被警方带走又被撤回起诉的消息更是再次引发热议。陆勇,因长期为白血病友代购印度生产的仿制“格列卫”抗癌药等,被指控涉嫌“销售假药罪”。那么从法律上看,海外代购药物到底有什么风险呢?
均按假药论处的“真药”
对于国外药品进口的监管,我国法律有严格的规定。按照《药品管理法》,未经批准进口、销售的药品,均以假药论处,而不论药品在海外真假如何。为他人代购或自行在网上销售可能构成犯罪。
1986年出生的女青年吴萍(化名),大专毕业后一心想自己创业。一次偶然的机会,她了解到德国产的药品治疗效果显著,在市场上很受青睐。于是自2013年2月起,她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设“德国代购小铺”淘宝网[微博]店,加价销售从德国实体药店网站购进的药品。
2013年9月12日,警方在吴萍住处当场查获待销售的德国产儿童类药品:果味止咳糖浆28瓶、止咳消炎糖浆15瓶、止咳消炎滴剂10瓶、止咳糖浆28瓶、止咳泡腾片7支、婴幼儿防鼻塞精油48瓶、仙露贝口服液6瓶,共计7种142件药品,并当场抓获了吴萍。
案发后吴萍交代,这些药品都是其在固定的几个德国药店网站上购买。
与吴萍纯粹为了谋利不同,更多的人走上代购洋药的道路是从自己或亲属用药开始。
张峰(化名)就是这样的典型。1980年出生的张峰是一家科技公司的工程师。几年前,他的母亲不幸身患癌症。
“听妈妈的病友说,印度产治疗肿瘤药品易瑞沙治疗效果不错。我就买了30瓶左右。2013年8月母亲去世后,剩下1000多粒我就一部分卖出去,一部分送给了妈妈的病友。”张峰如是交代。
而据调查,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间,张峰在明知所销售的药品未经我国药品监管部门批准进口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入,通过互联网对外加价销售,并将部分待售药品由他人临时代管。2013年9月3日,警方从张峰住处查获待销售的上述药品1140粒。
“我以前也不认为这个算假药,因为它和真药的成分一样,而且在印度就是合法的真药,也公开销售。”法庭上张峰辩解到。
而据鉴定,吴萍、张峰销售的药品均系我国法律规定的“按假药论处的假药”。据此,法院审理后认为,吴萍、张峰的行为,均侵犯了国家药品管理制度,依法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分别判处吴萍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罚金2000元;张峰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罚金1万元。
凭信誉能否担保药品安全?
然而这类案件往往具有较强的社会争议性,因为许多人认为海淘来的就是真药,而且被告人主观恶性小,情有可原。
吴萍律师的辩护很有代表性。“被告人吴萍:一是并非出于不良动机,且销售数量较小,持续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二是贩卖的药品在德国是合法的,在德国是真药;三是系初犯、偶犯,一贯行为较好,无主观恶性,因不懂法律而犯罪。”
那么,个人品质、信誉和操守能否保证药品安全?法官指出,对于境外企业生产的药物,我国法律之所以严格限制,很大原因在于,未通过我国药监、质检部门检验、测试、评估的“洋药”,其疗效、不良反应无法为我国医疗部门掌握,盲目使用可能对公民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不可估计的影响。
从上海浦东法院审结的案件看,海淘药品的来源渠道主要有三:一是国外一级代理商通过EMS邮寄;二是直接从国外药店网站购买;三是国外个人代购后邮寄,通常为同学、朋友或生意伙伴。代购链条长、跨国境,缺乏有效监管。
比如上海浦东机场邮政局的员工施明明(化名)就利用职务便利做起了泰国各类减肥药的代购,通过他人在泰国购进后EMS邮寄到国内。2013年8月29日,公安机关在邮政公司查获施明明待销售减肥药品1008粒,其中476粒因成分、药效等问题是“实实在在”的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假药。
洋药代购后一般通过QQ群、网店、微信、微博等方式,主要在熟人之间或依靠口碑进行销售。而按照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网上售药必须要具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取得在网上售药资质的企业,都应该在网站的醒目位置上标注资格证书编号,供消费者查询核实。
任何药物都有相应的功效、适应症、副作用和可能存在的不良反应等,而一般海淘来的“洋药”并没有中文说明书。对于代购药物转售获利的个人来说,通常没有能力进行专业指导,普通消费者对药品也缺乏相关专业知识,使用这些“来路不明”的药品,真假难辨、售后服务无保障,安全性根本无从谈起。
而对于代购药物自用者,使用未经医生指导的“海淘”药物是自发行为,出了问题往往只能自担后果。如果发生药物不良反应,则可能因国内临床并无使用此药而影响到及时诊断治疗。如果发生消费纠纷,由于卖家在境外,投诉、举证的环节和流程都会十分繁琐和漫长,维权成本很高。
理财金手指:疏堵结合 标本兼治
要做好海淘“洋药”的管理,可以从这么几点入手。
首先,统一入罪标准,谨慎入刑。药品关系到老百姓的身体健康,在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方面并无地域差别,而且考虑到海淘药品流动的跨国界、跨地域性,统一入罪标准显然更符合客观需要。
其次,明确责任主体,统筹监管。在现行法律规定下,食药监调查取证职权仅适用于涉药实体违法窝点,对实体药店的网上交易有权规制,对个人网上药品交易违法行为则缺乏法律授权。
而食药监作为药品质量监管部门,在查处海淘药品违法交易上有技术、人员和经验优势,建议食药监部门作为牵头监管部门。同时通过联席会议等机制,公安、电信、信息管理等部门联动,加大部门、地域和技术合作力度,防止代购在“可管可不管”之间“滑出”监管视野。
再次,推动药企发展,标本兼治。海外代购要克服沟通障碍,承受药品副作用未知、渠道缺乏安全监管等风险,终究不是长久之计。保护国民身体健康,归根到底,还要依靠民族制药产业的发展。
此外,还应优化强制许可程序。对于“常见代购药品清单”中的药物,优化强制许可程序,简化审批手续,鼓励企业积极申报,适当情况下予以税收等优惠。特别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打击抄袭、模仿、简单复制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保护药企创新利益,维护其积极性和主动性。
对于一些特殊品类,如罕见病、突发传染病、重病,国家暂时无力生产或无条件生产的,则可建立国家紧急进口机制,由具备资质的医生开具建议,专门机构从国外进口相关药物并统筹管理,并规范药品说明书的译制。
疏堵结合,标本兼治,才是海淘“洋药”的一剂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