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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基金理财的五个版本:富豪到平民各取所需(2)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6日 16:10 上海金融报

  富豪版“基金”

  ———券商个人定向理财

  个人定向理财业务是券商的一项重要业务,在2003年底颁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下简称《试行办法》),已针对机构和个人的定向理财发放了“通行证”:“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从事下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基于《试行办法》中的规定,券商对机构或者个人开展定向理财是“有法可依”的。但券商近年来开展的定向理财基本都是针对机构的,个人定向理财一直未见起色。原因在于《试行办法》颁布之时,市场环境不太好,当时个人客户很少,导致业务无法开展,而即便开展起来,收益情况也不太理想。

  与此同时,一段时期中,许多证券公司个人定向理财业务出现了问题,因而在2005年被监管层叫停,进行清理整顿。此次《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颁布,将规范定向理财业务,使券商可以在规范的前提下重新启动这项业务。

  据悉,此次意见稿在《试行办法》的基础上,对定向理财业务资金门槛、专用证券账户,资产委托类型等方面给予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意见稿指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应当是具有合法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和以往的客户自己开立证券账户不同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首次引入了“专用证券账户”的概念:“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每一份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开立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为‘客户名称+合同编号’。专用证券账户仅供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账户内资产属于客户所有。”

  这意味着一个客户可以开立多个专用证券账户,这些账户的投向可以完全不同;客户还可以在多家证券公司同时参与定向理财服务。

  投资门槛:800万元投资标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权证、债券及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品种(投资门槛、投资标的均为拟定)。

  优势:《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规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委托的资产可以是现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委托范围较以前明显扩大。换句话说,只要投资者拥有的股票、债券等资产规模在800万元以上,都可以转入券商定向理财。

  劣势: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即俗称的不能“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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