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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还会如何走(5)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9日 13:20 《理财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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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手房转让营业税

  2006年5月24日发布的“国六条”15条细则《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第三条规定,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

  2006年7月26日国税总局发布的《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006年8月1日上海市关于二手房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操作意见“规定,对于转让不能提供完整票据、无法确认房屋原值的二手房,税务部门核定的标准为:普通住房为转让收入的1%,非普通住房为转让收入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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