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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金信托与“集合资金”信托的区别(3)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2日 15:58 北京市民金融理财年组委会

  四、资金信托合同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按照法律、行政关系的规定设立。

  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 信托目的;

  (二) 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 受益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受益人的范围;

  (四) 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五) 信托期限;

   (六) 信托资金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权限;

   (七) 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安排;

   (八) 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九) 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十) 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

   (十一)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十二)信托事务的报告;

   (十三)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十四)风险的揭示与承担;

   (十五)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信托合同还可以载明信托财产的交付,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的具体方法。改变方法时受托人的建议和委托人的指示,信托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信托财产的

审计或者评估,以及委托人和受托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五、关于风险申明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应当在签定信托合同的同时,与委托人签定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风险申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信托投资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资金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二)信托投资公司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由信托投资公司负责赔偿;

   (三)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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