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资金信托与“集合资金”信托的区别(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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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2日 15:58 北京市民金融理财年组委会 | |||||||||
2、资金信托的特点 集合信托计划的运用范围除存放(拆放)于其他金融机构外,只用于投资具有规范二级市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券、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的,为有价证券投资集合信托计划。因此,集合资金信托有广泛的应用领域。微观方面,能够发挥信托机构规模化管理和专业化运作资金的优势,聚集闲散资金投资于证券、产业项目
目前,由于条件不具备,我国的信托机构没有开展第一种业务,《暂行办法》所规范的是第二种资金信托业务。由于这类业务的委托人要有资金实力,能自担风险,信息公开披露的要求不高,因而对委托人的准入门槛要高。如英国规定,拥有10万英镑的年收入或拥有25万英镑净资产的个人有资格参加此类业务。美国规定,拥有500万美元资产的个人或机构有资格参加,且人数不超过100人。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避免把风险识别能力和损失承受能力较弱的普通投资者引入此类业务。 参加集合资金计划一般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特别是向固定资产项目投资,一般具有建设周期长、项目大、风险大、收益相对比较高的特点。按照管理第二种资金信托业务的要求,《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信托机构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这样规定,提高了加入集合资金计划者的门槛,也对信托机构提出了相应的约束条件。同时,为了不排斥有风险意识的小投资人加入集合资金计划,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每份合同最低金额定为人民币5万元。 三、资金信托业务与银行存款、企业债券的区别 资金信托、银行存款、企业债券是三种不同的金融产品。资金信托与传统的银行存贷款业务有很大的区别。银行业务的特点是:客户在银行存款,银行给客户固定的存款利息,银行发放贷款所取得的收入归银行所有,造成的损失由银行承担。只要不破产,银行对存款要保本保息,按期支付。资金信托业务的特点是: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机构的信任,将资金委托信托机构管理,由信托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如果项目成功,收益归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所有;项目失败,其损失(包括本金也受到的损失)由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承担,信托机构收取的是手续费和佣金。信托机构不能保证信托本金不受损失,也不能保证最低收益。如没有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机构负责赔偿。 资金信托与银行存款的另一区别是:银行存款是银行的负债,银行贷款是银行的资产。银行破产时,银行贷款作为破产清算财产统一参与清算。信托机构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取得的资金不属于信托机构的负债,因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而形成的资产不属于信托机构的资产。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和连续性。信托机构终止时,信托资产不属于清算财产。也就是说,信托公司终止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不终止,而由新的受托人承接继续管理,以保护信托财产免受损失。 企业债券是企业为满足其经营过程中的长期资金需要,以发行债券的方式向机构或个人筹集资金,是企业的长期负债,期限一般在一年期以上,债券票面一般有固定的利息,债券到期后由发债企业还本付息。如果企业经营不善不能偿还债券本息,其风险由债券购买人承担。企业债券是一种直接融资行为,是否购买某个企业的债券,主要是看该企业的信誉、经营状况以及为该债券提供担保的企业的经营状况。 资金信托与企业债券的相同之处是委托人与债券购买人自担风险;不同之处是债券有固定回报,资金信托收益率不确定。由于资金信托的风险自担,因此投资者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如不加以识别就盲目地投资,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为了加强对资金信托业务的监管,防止信托机构把资金信托业务办成银行存款业务或企业债券业务,《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信托机构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以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受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和其他方式筹集资金,办理负债业务;不得举借外债;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如果信托机构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违反上述规定,按非法集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