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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望理财市场 理财产品进入竞争时代(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 14:27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在推出理财产品上,笔者认为更要注意以下方面:一是要重质量,重诚信,善始善终,杜绝理财产品"烂尾楼"现象。理财产品销售后并不意味交易完成,而是标志着持续数年的后续服务,这期间如何经营,如何控制风险都成了重要课题。有的机构在销售产品时说得动听,可没过多久自己却被接管了。二是理财产品的设计应更加"平民化"。金葵花指数是都市高收入人群的理财指数;光大银行"阳光理财"起购点为11000元;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单个客户金额的起点都很高,限定性产品至少5万元,非限定性的要10万元,对于普通中小
投资者显然是高门槛。市场需要更多人性化设计的产品。

  尽管目前中国金融监管方还不允许国外银行的产品在中国境内落地,境外金融机构负责人也认为目前启动中国市场为时尚早,起码要等5年以后,外资银行才会获准经营国内居民的业务,国内金融机构还是要在"保护期"抓紧时间厉兵秣马,在机构外部的重新整合,内部架构重组转型,产品设计,人员储备等方面做好相应准备,赶在外资机构之前切好"理财蛋糕"第一刀。

  理财业务要有统一的监管标准

  近期市场上券商、银行、基金、信托投资公司等各种金融机构相继推出一些理财产品,在名目繁多的委托理财服务中,尽管形式不尽相同,但就其财产关系性质而言,均属信托方式。这些理财产品在法律关系、所承担的责任以及产品功能上都具有趋同性。但在我国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下,不同的金融机构分属不同的监管机构,因而出现了同类性质的金融业务监管标准不一致的现象:

  一是受托人的主体资格问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行政规章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是资金信托业务的唯一主体。但在受托人主体的资格的法律界定上,现行的《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现了一定的冲突。

  二是监管标准的不统一。在金融实践中,各类金融机构的委托理财产品中具有很强的替代性,存在直接的竞争的关系。监管标准的不统一,造成各类金融机构竞争条件事实上的不平等。还有税收、破产财产清偿处置以及会计制度等等,这一状况将直接影响到委托理财业务的风险防范。

  三是对现行的以金融机构分业经营为基础的金融监管体制构成了挑战。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是建立在不同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基础上的,但就委托理财业务而言,这一前提实际已被打破。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不同金融机构的功能正趋于融合,因此以金融机构划分金融功能将变得越来越困难。

  因此,随着委托理财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有必要统一金融机构委托理财业务监管标准以保证竞争条件的大体平等,统一委托理财业务对消费者的服务标准,制定统一的监管规则,以促进委托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

  信托产品的起点要低一些

  当每次推出信托理财新品时,不少投资者想方设法从股市里抽出一部分钱,去买信托产品。但现在购买信托产品的起点较高,一般要10——20万元。这就将许多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的投资者"拒之门外"了。难怪有人将购买信托产品称之为"富人的游戏"。

  在当前各种理财新品不断推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信托投资公司在推出信托新品时,如能做到投资项目的风险小一些,投资受益高一些,购买起点低一些,服务态度好一些,一定会更受投资大众的欢迎。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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