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责任险涨价箭在弦上(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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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5日 11:26 文汇报 | ||||||||
四大压力促使保费上涨 近年来车险费率已经有数次调高。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本次涨价的主要原因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先后实施以后,三者险赔偿责任扩大而保险费偏低的矛盾所致。
作为我国财产保险的第一大险种,汽车保险占财产保险市场份额超过65%。但是从2003年起,车险业务就陷入全行业亏损的泥淖,2004年满期赔付率已经超过70%。从2003年国家开放车险费率开始,各保险公司由于恶性竞争、保费结构、内部管理、销售模式等各方面的问题所造成的保费不合理,已进行了多次调整,但似乎仍然入不敷出。因此,除了在保险公司内部寻找答案,我们还应注意到保险市场正在遭受着现实或潜在的压力。 压力一:无责赔偿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虽然“无责赔偿”在许多地方还没有实施的基础,却成了悬在诸多保险公司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在已经实施了强制三者险、而且已经定出了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为4万元的上海,这种危机就已经变成了现实。 今年颁布的《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司机在无责的情况下,比如在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以及其他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要按5%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最高不超过1万元;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按10%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最高不超过5万元。也就是说,即便司机没责任,保险公司也要赔偿。而据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的统计表明,85%的事故赔偿范围在4万元。因此,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区间的风险大大提高了。 据人保财险副总经理贾海茂的初步测算,实行无责赔偿将使投保人在现行缴费基础上,增加1.5到2倍。如果按这个比率,上海的三者险将还有涨价的空间。 压力二:巨额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赔偿标准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因车祸死亡人员的赔偿标准从此前的“个人年平均生活费的10倍”提高到“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的20倍”。 根据2004年的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683元计算,仅这一项赔偿,就要增加近17万元,原来的保额和保费显然已经不再适应这个标准。虽然赔偿额的大幅度提高会促使一些人投更高的保额,现在三者险保额的主力就已经悄悄从10万元转为20万元,而保费的增加却比较有限(本次调价中,限额为10万元的三者险基准保费不变就是这一档次不再是主力产品的一个标志),但是更高的保额在一定程度上预示着更大的风险,所以许多国内保险公司在推出大额三者险上裹足不前,认为再按照旧的费率来承担大额保险,实在难以控制风险,因此上调保费减少风险也就是必然之举了。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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