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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遭受人身损害后城乡赔偿有别的法治考量(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8日 10:09 新京报

  二元结构有待改变

  新京报:为什么会出现不同群体差别对待的政策?

  党国英:任何改革都有难度。如果过于艰难,说明利益刚性太强,而地位需要改善的阶层又缺乏某种表达和实现愿望的合理机制。这些年来,情形发生了很积极的变化,这是因
为农民选择的机会多了,而往往在新的利益纷争领域,平等关系反倒容易建立。所以,有时候开放比改革还重要,我说的首先是国内的开放。现在农民的选择机会还是多了起来,一些不好的情形也就慢慢地得到了改善。

  新京报:现行法律体系中,还存在哪些障碍,不利于城乡二元体制的化解?

  党国英:我以为最重要的是财产权的落实在城乡之间还有差别(其他方面也有差别,但财产权的差别最为关键)。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有时得不到保障,土地财产权的利益受到侵犯。真正支配社会的力量常常来自资本方面。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得不到保障,其他权利如迁徙权等也没有完全落实。

  新京报:要实现法律对国民的平等对待,还有哪些工作要做?

  党国英:农村方面,我以为要促进城乡关系的平等,首先要解决土地财产权问题。现在的思路是土地承包权的“物权化”。但《物权法》还没有出台,发布出来的草案也几乎是对土地承包法的照办,了无新意,遑论突破。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理念,我以为我们有太多的问题需要解决。不仅是“人人”平等,还应该包括所有组织间的平等。也不能到了法庭上才讲平等,还要在诉讼能力上保证底线的平等。拿“业主”和“物业”的关系为例,业主被物业打了,但找不到打人者,法官自然也不用“合理合法”判决;业主没有交物业费,物业诉讼到了法庭,法院很容易地找到了被诉人,也就“合理合法”地制裁了业主。然而,这背后的荒唐不是很清楚吗?(新京报时事访谈员 陈宝成 北京报道)

  照片由嘉宾本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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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第29条、第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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