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理财 > 生活理财 > 正文
 

专家谈遭受人身损害后城乡赔偿有别的法治考量(2)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8日 10:09 新京报

  郑永流:应当承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是体现了目前阶段的城乡差异,以四个主要指标为界定赔偿标准的依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当然这些指标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定的,而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这种指标体系中的某些指标在一定程度上还是体现出旧有的城乡分割、城乡分立的安排,所以在赔偿标准尤其是几
个关键指标上(比如说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补偿费及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容易引发争议。

  但是在另外的一些指标,比如说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人的辅助器具费、丧葬费等方面都是一样的,不存在城乡差别。所以不能笼统地说城乡居民的赔偿标准都不一样,而只能说其主要部分是不一样的。正由于这些主要部分的不一样,最后造成了赔偿数额的差距相当大。

  

新京报:据您了解,目前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城乡差别具体有多大?

  郑永流:广西这个案子还没有把这种差别显示出来。但有的案例非常清晰地显示了这种差距,一般都是几万甚至十几万。

  但是我们也看到,有的地方正为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比如2004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制定出新的《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及《二0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其中最核心的一条就是死亡赔偿城乡、地域不再有差别,全区统一标准。虽然它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渊源,但是其中透露的积极意义却是值得引起注意的。

  化解合理与合法难题

  新京报:有人认为,人身损害赔偿金是一种劳动力价值而非生命价值,并据此为目前司法解释所确认的城乡差别寻找合理的依据。

  郑永流:生命是无价的,人身损害赔偿金是以劳动力为标准,赔偿的是一个人因受到侵害可能使劳动能力受损或丧失而给自己或亲属带来的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确定赔偿额时,把人只是理解为劳动力,有其合理的一面。从法律上来说,我国民事赔偿的功能一般是填补性的。但以劳动力为标准并非直接对应城乡分立的制度安排,它带来的问题是城乡、地区、行业、职务之间赔偿金的差别或不合理。相对合理的标准应该是按受害人实际收入加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来计算。

  党国英:我不是法学家,回答这个问题可能很外行。如果赔偿单纯针对劳动力价值,那么,受害死亡的如果是小孩子或丧失劳动力的老人,就不用赔偿了?我看要把二者结合起来。用平均的劳动力价值作为基数,对每一个人进行赔偿;另外再按照收入的多少做一个“权数”,使赔偿体现受害者收入的差别。这样兼顾了两个方面,是比较好的办法。

  新京报:怎么看待司法解释的合理性问题?

  郑永流:这一司法解释相对比较具体地确定了赔偿范围和标准,但值得商讨的是它的第28条、第29条、第35条。这几条还是很明显维持了城乡分立的制度安排,出台之初即遭到了一些人的批评,而批评指向的核心问题就是它肯定了城乡对立的制度安排。类似这样的规定与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制度和城乡融合的趋势是不相符合的。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