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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遭受人身损害后城乡赔偿有别的法治考量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8日 10:09 新京报

  -访谈动机

  遭受人身损害之后,农村居民能否获得城市居民同样的赔偿?新华社12月10日报道,广西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做出二审判决,遭受人身损害的农民工梁某获得了和城市居民同等的赔偿待遇。而在不久前,《人民法院报》报道了发生在江西南昌的一起类似的农民工吴友金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也做出了类似的判决结果。

  这样的判决意义何在?人身损害赔偿是针对人的生命健康还是劳动力价值?有关司法解释面对城乡壁垒的现实,该如何选择?法律秩序天然的安定性与社会生活的活跃多变的矛盾该如何消解?

  法官判决突破惯例

  

新京报:怎样评价按照所谓“城里人”标准赔偿“乡下人”的新闻?

  党国英:我觉得不论从什么角度看,农民工伤残都应该获得和所谓城里人平等的赔偿。过去我们有一个不正确的“惯例”,在事实上对农民实行歧视。这是很不应该的。而在这样的司法判决中,我认为做出如此判决的法官不简单,勇敢地突破了惯例。

  郑永流:我觉得它体现了构建全国城乡统一户籍制度的发展趋势。我了解到,有关部门正准备建立全国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区别,而以公民合法、固定的居所作为落户的惟一条件。这是一个大趋势,特别是我们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平等对待原则:国家要平等对待自己的企业和公民。

  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到2005年6月30日,全国公安机关暂住登记人口是有8673万人。但据了解,现在全国从农村到城市的转移劳动力就是一亿多,再加上其他的流动人口,在事实上全国暂住人口的数字肯定超过这个数字。“流动人口不流动、暂住人口常住化”,这就更加凸显了构建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的紧迫性。

  新京报:类似案件之所以成为新闻,很大程度上是更多所谓“乡下人”得不到同样待遇所致。原因何在?

  党国英:过去对人口流动进行控制,当然阻塞了低阶层人口向上的通道,时间一长,这种控制就体现了利益关系的某种压力,低层人口就丧失了许多权利,并变得更弱势,以至于有了一些莫名其妙的“惯例”。经过20多年的改革,这些惯例的不同方面慢慢地开始消融,这次这位可敬的法官的判决意味着我们又向前迈了一步。

  赔偿数额城乡差别大

  新京报:这样的判决让人欣慰。但从纯粹的法律技术角度看,是否尽善尽美?

  郑永流:类似的判决在法律上可能会引起一些问题。我了解到的江西吴友金案中,法院判决的依据,一是《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二是江西省高级法院的《二00四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这是一份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该《纪要》要求:“农村居民到城镇、城市务工、生活、学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居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规定,可以按经常居住地更高的标准确定赔偿。”我认为这并不是关于赔偿的司法解释。根据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首先应适用特别法,除非这一特别法违背了一般法,但这里不存在这种情况,而应适用2004年5月1日正式生效的专门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所以在适用法律上可能存在问题。

  新京报:实际上,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赔偿权利人既可以按照住所地,也可以按照经常居住地作为赔偿标准。所以,法官选择吴友金的经常居住地,即城镇作为赔偿标准,是不存在合法性问题的。那么目前的城乡赔偿标准差异是如何在司法解释中体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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