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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重申二手房交易应缴纳20%所得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 05:48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尚晓阳 北京报道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日前重申,对于二手房交易所得,纳税人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20%的所得税。

  这位负责人表示,1994年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按20%的
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包括房产、汽车等大宗财产。为鼓励个人改善居住条件,促进我国居民住宅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家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其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全部或部分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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