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对择校费征税并非承认其合法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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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 21:31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2月28日电 (记者 陈二厚) 针对日前出台的有关教育劳务征免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28日表示,对超标准收费和择校费、赞助费征税并不是承认这些收费是合法的。根据税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有应税劳务收入就应该缴纳营业税。 2月3日,新华社播发了《税务总局:赞助费择校费收入须缴纳营业税》等稿件,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也引发了“征税是否意味着这些收费合法化”的讨论。税务总局负责人
据他介绍,1993年颁布实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属于免征营业税的项目。随着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趋于多元化以及收取择校费、赞助费现象普遍出现,一些名目繁多的教育收费行为,已严重偏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免税的教育劳务的范围,各地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反映原有的免税范围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为此,2004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包括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以及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但对于2004年出台的政策,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在执行的过程中,对免税范围仍存有疑问,特别是对学校超过规定范围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收入是否免税理解不一,普遍反映需要对教育劳务的免税范围作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今年1月12日出台《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中的“学历教育”和“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的定义,并明确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 据了解,最新出台的通知还“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规定中的相关概念进行了明确。根据最新的规定,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