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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校费列入征税范围 律师称并非承认乱收费合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3日 07:08 北京晨报

  赞助费择校费被列入营业税征缴范围引发争议,律师表示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须缴纳营业税。“这种规定是不是默认了违法收入的合法性?”日前,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下发的通知让不少人产生了疑问。昨天,记者为此采访了税法专家——北京律师协会税法专业委员会委员、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朝晖。王律师认为,征税并非意味着教育乱
收费合法化。

  律师观点一:征税并非与“合法”挂钩

  记者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上找到了这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不少看到此规定的读者打来电话表示,这种规定是不是默认了违法收入的合法性呢?

  王律师说,这种担忧源于人们普遍认为应税所得只是具有合法来源的所得。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注重于宣传应税所得的“合法性”,给公众造成了“征税就等于合法”的印象,因而人们普遍认为对“非法所得”征税就是承认其“合法性”。而实质上,无论是合法所得还是非法所得,在税法意义上都是所得,其本质是相同的,都具有可税性,是可以纳入征税范围的。因此,对教育乱收费征税并非是让其“合法化”,而只能看作是税收在这个方面有所为。

  律师观点二:只要收入上账都必须交税

  有的读者则表示,倘若依照此理,那么,对于贩卖毒品、制假售假、色情服务等等,不都可以征税了?若果真如此,那么我们的社会将会成为一个什么样子?还有人说,获得非法收入者肯定要千方百计隐藏其收入,那税务部门如何对此征税?这样对非法收入征税是否成了一纸空文? 

  王律师说,从严格的法理意义上说,税法并不具备审查某种行为“合法性”的功能。判断某一行为是合法还是非法,应该根据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其他法律由司法部门来认定。因此,税务部门对教育乱收费征税,也并未改变乱收费这种行为非法的性质。至于如何制止教育乱收费,则应是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应该做的事情。

  “对于非法收入,只要这些收入在账上,税务部门就可以据此征税。”王律师说,“对于隐藏起来没有在账上的非法收入,税务部门可通过举报去征税。有些知道非法收入内情的人,既可以向司法部门举报其违法行为,也可同时向税务部门举报其偷税。” 晨报记者 马多思

  新闻链接

  广州向“三陪女”征税

  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广州、南京、沈阳等地对“三陪女”进行征税,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广州市地税局征管二处的有关人士称,该局1996年下达了《广州市关于特种消费行业临时受聘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从1996年7月1日起,广州市地税部门对活跃在一些娱乐场所的陪唱人员、服务人员,每月都要征收200元至500元的个人所得税。由于是不是从事色情行业,也并不由地税部门鉴定,因而,在税务局看来,这些人只是“特种消费行业临时受聘服务人员”。晨报记者 马多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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