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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个体经营限额减免税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7日 09:59 城市快报

  本市出台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实施意见

  侯砚 冯兆君 谷岳

  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提出“十一五”期间,本市要新增就业140万人,全市从业人员总量达
到600万人以上,第三产业从业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的比重达到50%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2006年城镇新增就业28万人,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1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7%以内。在完善综合性政策的同时,针对不同行业和不同就业群体的特点,制定单项政策,统筹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新生劳动力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问题,完善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建立健全就业再就业促进体系

  把促进就业纳入考评体系

  本市将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作为主要任务,列入考评体系,实行逐级考核,定期公布结果。对区县政府的考核细化到街镇,重点考核新增就业人员数量和安置“4050”下岗失业人员等项指标;对各委办局的考核细化到总公司,重点考核新增就业人数和减少下岗失业人员等项指标;对各系统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重点考核与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联合开发公益性岗位等项指标。

  鼓励支持注册一人公司

  本市将促进灵活就业和组织起来就业,鼓励劳动者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派遣就业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加快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

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发展公益性就业组织和就业中介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按照公平准入和便利服务的原则促进市场主体发展。贯彻新修订的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支持注册一人公司,支持各类出资人注册企业。各级工商、建设、规划、市容和房管等职能部门要为注册小企业选择住所提供条件,妥善解决好自谋职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有关部门要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明确减免收费的具体项目,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

  职工工资不得拖欠克扣

  今年,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

劳动合同、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高职工民主参与分配程度,不得拖欠和克扣职工工资。在发展生产的同时提高职工收入水平。各区县、各部门以及总公司和行业自律组织将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者的签约权、履约权和解除合同的补偿权,坚持依法管理,建立公正和谐的市场就业环境。

  促进城乡统筹就业就业服务更上档次

  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限制建立城乡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及技校毕业生等新生劳动力和复员转业军人就业再就业工作。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限制,保障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快建立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向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信息实时联网及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

  提高职业培训水平开展定向培训为加快培养适应企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被征地农民、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根据再就业培训的专业和工种,适当提高培训补贴标准。实行职业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制度,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定点机构。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就业效果的挂钩机制,引导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针对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定向培训。

  对具备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提供项目开发、专家指导、小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提高创业培训的补贴标准,以创业成功率为重要考核内容。

  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

  给四种人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1984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尚未实现再就业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破产关闭企业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尚未就业的原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杜绝弄虚作假和欺骗冒领等问题。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证》在本市范围内适用。

  从事个体经营限额减免税费

  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并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人员,在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新办贸易市场和生鲜食品超市的经营摊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租售给下岗失业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由市再就业资金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3年内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正在享受失业保险申请自谋职业的人员,可将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按照不超过12个月的标准一次性发给本人;对正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自谋职业的人员,可一次性发给本人不超过6个月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并根据领取营业执照期限,给予上述人员不超过3000元的扶持资金。

  小额担保贷款累计不超5万元

  对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转军人,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累计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

  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从事个体经营在信用社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符合信用担保条件的免除反担保。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增岗位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实际招用人数,根据银行贷款有关规定,由银行合理确定贷款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研究制定对上述贷款的担保补偿政策,鼓励

商业银行加大贷款投放力度。

  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给予资金扶持

  本市还将实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劳务派遣组织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及新生劳动力,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制度健全和管理规范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对从业人员数量较多且岗位稳定的劳务派遣组织给予一定奖励。

  规范和鼓励公益性再就业公司发展。对经营时间2年以上,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200人以上,且与其签订2年以上劳动关系的公益性再就业公司,按招用人数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公益性再就业公司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资金管理,扩大就业规模,稳定就业岗位,逐步向市场化方向发展。以前认定的公益性公司,继续执行原政策。

  对原有及新建再就业基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对象及本市被征地农民的,按招用人数给予不超过一年的岗位补贴。对于吸纳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再就业基地,参照非服务型企业吸纳大龄人员的政策,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鼓励发展社区就业组织,对以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现役军人配偶为主而建立的手工编织等社区组织,按规定享受免费培训、社保补贴、税费减免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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