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通知》明确规定,对存量房交易环节所涉及的税收要实行“一窗式”征收。对于存量房交易环节所涉及的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税种,各地要依法征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对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变通和调整。并责令2005年10月30日前,各地要将实施方案和牵头单位及负责人名单上报总局(地方税务司、农业税征收管理局)。此外,《通知》还规定,业主在办理房产过户时必须出具不动产销售发票,否则不予办理。税收征管部门要在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时及时征
收,并按国家规定的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同时,《通知》中也再次对2003年确定的“二手房交易须征收20%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再次进行了强调。在过去的两年时间里,这个规定并没有得到完全的贯彻执行,尽管此前北京也进行了试点,但成效甚微。因此,对于此次《通知》是否能够达到目的,业内也仍在观望之中。
业内人士多数认为,《通知》对北京的二手房市场不会产生特别大的影响。一方面由于北京地税局已经出台了《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改变了购房时间的认定,使已购公房等6类房产大部分都处于5年以上的范畴,可以享受免征个税待遇。另一方面买卖的双方也有了心理准备,因此不会引起市场的较大波动。
同时,业内人士也表示,这次《通知》除传达了税务局将严格征收各项应有的房产税外,还将办理不动产发票的地点及流程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大大提高了可执行性。而税收一体化将大大简化二手房交易办理手续,纳税人无需再像以前一样单独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交纳,有利于促进二手房交易的流通速度。
以案说理
“一窗化”之前,看看您应交哪些税?
目前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需交纳的税费,包括印花税、契税、土地出让金、综合地价款等多个税目。下面的内容希望能给您在置业过程中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但这并不是万能的,也并不是适合任何房屋,因此提醒您在交易过程中还要根据自己房屋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该交纳哪些税费。
目前个税的征收办法分两个标准,商品房收费标准是销售额减购买价款减合理费用后再乘以20%;公房收费标准是销售额减4000元后乘以建筑面积减合理费用后再乘以20%。
房屋性质——已购公房
对于公房业主来说, 2005年8月8日《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的出台让几乎所有的已购公房被列在免征营业税之列,极大地降低公房业主的出售成本,使得已购公房的房源量得到大量释放,为二手房交易的活跃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下面以一个具体实例来说明进行已购公房交易买卖双方需交纳的税费:
刘女士在海淀区翠微路地区有一套1992年已购公房,建筑面积约为80平方米。2005年10月,刘女士首次将该套房屋进行上市交易,经过几天的买卖双方对价格的协商后,最终该套房屋以6180元/平方米的价格,即总价款494400元出售给马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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