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世界贸易和国际经济的日益发展,国与国的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特别是跨国公司的逐渐发展与壮大,导致国际间、地区间的人员流动成为一种时尚。这种发展的结果,使得跨国经营与跨国收人成为必然,所牵扯到的税收制度也错综复杂。对涉外人员及其所得进行分析,比较常见的纳税筹划方法是从纳税人的身份着手,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两种。居民
纳税义务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负有有限纳税义务,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很显然,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将承担较轻的税负,因此,对于跨国纳税人来说,如果能被认定为非居民纳税人,就可以减轻很大一部分税收负担。
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因此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同胞,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里,一次离境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超过90日的,简称“90天规则”,将不视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牢牢把握这一尺度就可以避免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这样纳税人可以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一位美国工程师受雇于美国总公司,从1998年起到中国境内的分公司帮助筹建某工程。1999纳税年度内,曾几次离境累计共80天向国内的总公司述职,但每次都没有超过30天,回国述职期间,该工程师从总公司取得了96000元薪金。
由于该工程师累计出境时间不超过90天,而且没有一次出境超过30天,因此为我国居民纳税义务人,该工程师应就该项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该工程师经过筹划,将某次的离境时间延长为30天以上,或者在某个节日回国探亲一次,使得累计离境天数超过90天,则可以避免成为我国居民纳税义务人。他从美国总公司取得的96000元薪金,不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而节约了个人所得税款5700元,即:
[(96000/12-4000) x 15%-125] x 12=5700(元)
除此之外,对于纳税人纳税义务的认定时间期限还有其他的规定。比如,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或者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0天的个人,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等。
这里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在华居住满五年的期限的确定方法值得注意。《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即在连续五年中的每一纳税年度均居住满一年。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后,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居住不满一年的,仅就该年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如果该个人在第六年及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90天的,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并从再次居住满一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五年的期限。合理利用这些税收政策,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节省部分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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