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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董事和高层管理人员的纳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 15:04 纳税服务网

  如果个人非中国的习惯性居民,但是其在中国国内企业担当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须自其担任该职务之日起,至终止其该职务之日止,就其来自于中国企业的所有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除非其担任该职务只是兼职且其在一个日历年度中在中国境内的"工作期间"没有超过90天(或183天)。

  通常免税条款只适用于那些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少于或等于90天(或
183天)的外籍人员(参见2-005),但中国企业的外籍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从中国企业获得的收入不适用此规定,除非该人在中国企业工作时间内取得了真正的非来源中国境内的所得并为此承担纳税义务(具体解释见下文),在这种情况下"临时来华者"的免税条款可适用于由外方支付的。非来源于中国的工资、薪金所得。

  中国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包括:

  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

  各职能总师

  总监

  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R女士从2002年1月1日起担任ABC中国合资企业的总经理。按照合资企业的合作协议,将由ABC中国合资企业完全负担支付R女士的薪酬。

  从R女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担任总经理一职之日起,直到任期结束,无论R女士在每个

日历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停留多少天,她都须就由ABC中国合资企业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部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

  非中国纳税义务

  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但不满五年的外籍董事和高层管理人员可适用一项特殊的免税条款,只要他们在一个月里有数天是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且在此期间的工资是由中国境外和境内的雇主所分别支付的。凡是能证明该人是由不同雇主所雇佣。工资是由不同雇主支付的恰当证明都应保留,并在申报按时间分摊纳税时提供这些相应证明。按时间分摊原则,这些人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是由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可免于缴纳

个人所得税

  该月的应纳税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按当月中国境内境外所获工资计算的应纳税总额×[1-(当月境外支付的工资÷该月领取的工资总额)×(当月在中国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通过与

国家税务总局沟通获悉,对于在中国境内企业担任职务的外籍人员来说,是否签订了双重雇佣协议是对该外籍人员适用按时间分摊原则进行纳税的先决条件。否则,在境外工作期间获得的收人将被视为与其中国企业担任的职务相关,从而须在中国境内就其全部收入纳税。关于双重雇佣以及离岸雇佣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影响的更多讨论内容可参见纳税筹划章节。

  实践中,地方税务局通常假定所有当月工资薪金都是由中国境外支付的,而无论实际情况是怎样。他们一般只看在中国境外度过的天数,而不是在中国境外工作的天数,因此上述公式通常会简化为:

  按当月境内境外所获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的应纳税总额×(当月在中国境内度过的天数÷当月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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