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的预提所得税如何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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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 15:01 纳税服务网 | |||||||||
预提税优惠税率 当收款人是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时,大多数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都规定了不超过来源国股息总额10%的限制税率。 有些协定中指定了15%的预提税高优惠税率(例如,中国与澳大利亚、巴西、新西兰
中国签订的各个税收协定中的预提税优惠税率 依照中国目前的税法,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对境外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即股息)是免税的。从中国的国内公司分配的股息(即通过B股H股和N股分配的股息)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的一项通知,目前也是免税的。 因而就中国税收来说,目前协定中规定的优惠税率实际上并不是优惠的。如果中国以后依照国内法按照某一税率对股息征收预提所得税,上述协定中指定的优惠税率才能称得上优惠。 A股、B股、H股和N股 在中国,股票被分成"A股"、B股"、"H股"和N"股"."A股"是中国国内公司在中国境内发行、以人民币为面值的股票。"B股"以人民币为面值但通过外币进行认购和交易。"H股"和"N股"是中国公司在中国境外发行、以外币为面值的股票。 "股息" 税收协定中,"股息"一语是指从股份或者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收人来源国(即分配利润的公司是其居民的国家)税法,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税的其他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 "受益所有人" 协定中股息预提税的优惠税率仅适用于股息的"受益所有人".受益所有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除非协定中做出其他的规定。 预提所得税的免税规定 某些税收协定对股息的预提所得税做出了免税规定。免税可能是相互的(缔约国双方都提供免税待遇),也可能是单方面的(仅在一方缔约国提供免税待遇)。 相互免税 中国与科威特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对特定情况下股息的相互免税做出了特别的规定。依照此协定,由中国居民公司支付给科威特居民的股息,应仅在科威特征税(即在中国免于征收预提所得税),如果该项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 (I)科威特政府。政府机构或为科威特政府直接或间接全部拥有的其他实体; (II)由科威特政府直接或间接拥有至少20%股份的科威特居民公司。 反之亦然,此规定平等地适用于科威特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的股息。 单方面免税 中国与马来西亚签订的税收协定,对股息的预提所得税做出了单方面的免税规定。 依照此协定,中国居民公司支付给马来西亚居民的股息,可以按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征税。但如果该项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马来西亚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该股息总额的10%。然而,马来西亚居民公司支付给受益所有人是中国居民的股息,在马来西亚除对公司所得征税外,免除对该项股息征收任何税收。 税收优惠待遇的申请 要想获得股息预提税优惠税率待遇的外国纳税人,需要递交一份《外国居民享受协定待遇申请审批表》。此申请表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索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