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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节税新招 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法发生变动(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08日 13:30 大众理财顾问

  案例3

  王先生每月获得1000元奖金,年终一次性获得24000元奖金。

  每月纳税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1000-1200=4300元,每月应纳税额为4300×15%-125=520元。

  年终纳税

  24000元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同样为10%与25(根据24000/12=2000确定),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为24000×10%-25=2375元。

  这样,年度纳税总额为520×12+2375=8615元

  同案例2方法相比,这种确定年终奖和月奖分配比例的方式使得税负又降低了300元。

  低额税负筹划技巧 

  案例3之所以会产生明显的节税效果,关键在于充分利用了年终奖10%的低税率。将案例2中的每月月奖金分出500元(全年总计6000元)并入年终一次性奖金,使得分离出的6000元的适用税率由15%(月收入适用)降低至10%(年终一次性奖金适用)。

  需要注意的是,年终一次性奖金若要适用10%的税率,需要满足条件:年终一次性奖金/12≤2000。将年终一次性奖金确定为24000元,可以使年终一次性奖金与12的商数满足该条件同时达到了该条件的临界值——2000元,最大限度地利用了10%的低税率。

  如果年终一次性奖金超过24000元,其适用税率将会提高到15%,通过计算可以确定税负将会增加,例如,年终一次性奖金为30000元,全年应纳税额为9715元。

  结论

  通过合理分配,尽可能降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尤其是在求得的商数高出较低一档税率的临界值不多的时候,调减至该临界值,降低适用税率,节税效果极为明显。

  如果月收入的适用税率高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应将年终一次性奖金与12的商数应尽量接近该档税率的临界值,充分利用低税率。当商数与临界值相等时,税负最低。

  本文作者就职于北京京都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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