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节税新招 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法发生变动(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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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08日 13:30 大众理财顾问 | ||||||||
案例2 上例中王先生的奖金发放分成2部分,一部分为月奖,每月1500元,另一部分为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18000元。 每月纳税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1500-1200=4800元,每月应纳税额为4800×15%-125=595元。 年终纳税 年终一次性奖金纳税18000元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与25(根据18000/12=1500确定),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为18000×10%-25=1775元。 这样,年度纳税总额为595×12+1775=8915元。 比较案例1中全年一次性发放奖金应纳税额和比例结果,虽然发放的工资与奖金总额一样,但是案例2这种发放方式节约了税款800元。税款降低的关键原因在于,将部分奖金于每月发放,减少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金额,可以使得年终奖的适用税率降低一个级次,由15%降低至10%。与此同时,每月收入并没有因为增加了部分奖金而使得适用的最高税率提高,仍保持15%。 结论 如果将奖金分出部分在每月作为月奖发放,降低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同时保持月收入适用的最高税率保持不变,可以降低税负。 月奖比例控制 那么税负可否进一步降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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