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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节税新招 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法发生变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08日 13:30 大众理财顾问

  文/王晓菲

  2005年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个新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对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做出了新的规定。

  新的计算方法是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税方法的改变会直接影响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方法。随着新规定的出台,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方法也随之发生了变动。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都可以适用新的方法计算纳税。

  新旧规定税负对比

  按照以前的规定,一次性发放数月奖金将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一般而言,年终奖金数额较高,最高适用税率往往达到25%~35%,在这样的计税方法之下,全年一次性发放奖金的税负是最高的,而将奖金平均分到各个月发放税负最低。

  王先生每月工资4500元,奖金每年总计36000元,年底一次性发放,费用扣除额按照北京地区标准为1200元。

  新的计算方法

  先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即36000/12=3000,按照商数3000确定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对照个人所得税率表,查得3000所应适用的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则本月应缴个人所得税为:

  36000×15%-125+(4500-1200)×15%-125=5645元

  旧的计算方法

  将年终奖金作为一个月的收入,按全额查得适用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即:

  [(36000+4500)-1200]×25%-1375=8450元

  结论

  用新办法计算的结果是税率降低,纳税人的税负减少28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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