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10月24日消息,青海保监局近日公布关于中联金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中联金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存在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青海保监局决定对中联金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处12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对当事人郸文峰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以下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保监罚〔2018〕13号
当事人:中联金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地址:西宁市城中区水井巷24号
主要负责人:郸文峰
当事人:郸文峰
身份证号码:630105198202******
职务:中联金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住址: 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207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青海保监局对中联金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问题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发现中联金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间,存在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涉及金额6.74万元。
时任中联金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主要负责人郸文峰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相关业务台账清单及银行业务回单、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及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青海保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决定对中联金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该行为责令改正,处12万元罚款;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郸文峰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 12 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陈鑫
热门推荐
收起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