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10月11日消息,宁波保监局近日公布关于信泰人寿宁波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信泰人寿宁波分公司存在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宁波保监局决定给予信泰人寿宁波分公司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对当事人方圆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处罚书原件:
宁波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保监罚〔2018〕46号)
当事人: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信泰人寿宁波分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安波路168号
负责人:秦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信泰人寿宁波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进行听证和陈述申辩。
经查,信泰人寿宁波分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017年7月-12月,信泰人寿宁波分公司举办的4场产品说明会和客户答谢会中,存在错误讲解万能账户性质、保险利益讲解时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进行片面误导比较等欺骗投保人的行为。参与上述产品说明会的客户共投保20件相应保单,涉及保费44.8万元。时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方圆为对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产说会PPT、投保清单、情况说明、调查笔录、任职文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二、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2017年8月-12月,信泰人寿宁波分公司举办的6场产品说明会中,向9件保单的投保人赠送礼品,价值0.4万元。时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方圆为对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情况说明、调查笔录、任职文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一、信泰人寿宁波分公司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信泰人寿宁波分公司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信泰人寿宁波分公司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信泰人寿宁波分公司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保监局
2018年9月29日
宁波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保监罚〔2018〕37号)
当事人:方圆
身份证号码:33020419770217****
职务: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信泰人寿宁波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安波路168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信泰人寿宁波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进行听证和陈述申辩。
经查,信泰人寿宁波分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017年7月-12月,信泰人寿宁波分公司举办的4场产品说明会和客户答谢会中,存在错误讲解万能账户性质、保险利益讲解时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进行片面误导比较等欺骗投保人的行为。参与上述产品说明会的客户共投保20件相应保单,涉及保费44.8万元。时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方圆为对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产说会PPT、投保清单、情况说明、调查笔录、任职文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二、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2017年8月-12月,信泰人寿宁波分公司举办的6场产品说明会中,向9件保单的投保人赠送礼品,价值0.4万元。时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方圆为对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情况说明、调查笔录、任职文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一、信泰人寿宁波分公司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方圆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信泰人寿宁波分公司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方圆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保监局
2018年9月28日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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