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人寿宁波分公司被罚45万:非法套取资金

生命人寿宁波分公司被罚45万:非法套取资金
2018年10月11日 11:35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10月11日消息,宁波保监局近日公布关于生命人寿宁波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生命人寿宁波分公司存在虚列办公用品费、会议费、咨询费等方式,套取资金的行为。宁波保监局决定给予生命人寿宁波分公司罚款38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给予夏东升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处罚书原件:

  宁波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保监罚〔2018〕45号)

  当事人: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生命人寿宁波分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北路495号和丰创意广场谷庭楼10层

  负责人:夏东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生命人寿宁波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进行听证和陈述申辩。

  经查,生命人寿宁波分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2017年1月-2018年4月,生命人寿宁波分公司通过虚列办公用品费、会议费、咨询费等方式,套取资金267.88万元用于业务维护。公司总经理夏东升为对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财务凭证、情况说明、调查笔录、任职文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生命人寿宁波分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生命人寿宁波分公司罚款38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保监局

  2018年9月29日

  宁波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保监罚〔2018〕40号)

  当事人:夏东升

  身份证号码:34262219790617****

  职务: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生命人寿宁波分公司)总经理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北路495号和丰创意广场谷庭楼10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生命人寿宁波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进行听证和陈述申辩。

  经查,生命人寿宁波分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2017年1月-2018年4月,生命人寿宁波分公司通过虚列办公用品费、会议费、咨询费等方式,套取资金267.88万元用于业务维护。公司总经理夏东升为对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财务凭证、情况说明、调查笔录、任职文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生命人寿宁波分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夏东升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保监局

  2018年9月28日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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