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10月11日消息,宁波保监局近日公布关于宁波中检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宁波中检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存在未开立独立的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收取保险公估业务报酬的行为。宁波保监局决定给予宁波中检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给予当事人金森波警告,并处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处罚书原件:
宁波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保监罚〔2018〕42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宁波中检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经查,宁波中检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2018年5-6月,宁波中检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未开立独立的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收取保险公估业务报酬。时任公司总经理金森波为对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银行对账单、情况说明、调查笔录、任职文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宁波中检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未开立独立的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收取保险公估业务报酬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宁波中检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警告,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保监局
2018年9月29日
宁波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保监罚〔2018〕4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宁波中检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经查,宁波中检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2018年5-6月,宁波中检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未开立独立的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收取保险公估业务报酬。时任公司总经理金森波为对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银行对账单、情况说明、调查笔录、任职文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宁波中检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未开立独立的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收取保险公估业务报酬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给予金森波警告,并处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保监局
2018年9月28日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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